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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hare 2012-2-8 00:50

偷2毛寶特瓶 警方抓人

[color=navy][b]偷2毛錢的寶特瓶,吃上官司[/b]!

  一名楊姓婦人日前到何姓屋主家中,拿取一個空寶特瓶罐,想做資源回收,但當場被發現報警。雖然空瓶僅約2毛錢,但屋主堅持提告,楊婦被警方依竊盜罪嫌送辦,哭著說,「下次真的不敢了!」

[b]進屋撿拾被撞見[/b]

  63歲楊婦說,90多歲丈夫是退伍老兵,月領1萬多元退休俸,因長年生病花費不少,兒子和家人不和,已未聯絡,僅和老伴相依為命。楊婦右手的食指至無名指在工作時遭切斷,為了貼補家用,平常在家附近做資源回收。

  5月24日下午,楊婦到台一線附近尋找回收物,看到一家店面好像在搬遷,走進去看,發現一個礦泉水空寶特瓶,便撿拾起來想回收,正巧被屋外的何姓屋主發現,當場報警逮人。

  警方到場發現被竊物僅是一個空寶特瓶,楊婦又不斷道歉,原本想和屋主溝通是否道歉即可。但何姓屋主認為,楊婦隨意闖入屋內亂翻,雖礦泉水已喝完,但一罐也要花10元買,堅持提告。 警方將楊婦移送地檢署,因微罪被檢方請回,警員還給她200元坐車回家,但楊婦堅持不收,頻說,「一直給人添麻煩,對不起!」警方表示,雖同情楊婦,但依法執行勤務。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此案因老婦所竊之物價值僅2毛錢,雖行為確實已觸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惟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之規定,故檢察官直接請犯罪嫌疑人回去。

所謂微罪不舉,係指檢察官依其偵查所得之證據,雖足認被告涉有犯罪嫌疑,並具備訴訟條件及處罰條件,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以不起訴為適當,得為不起訴處分。

老婦生活困苦,且僅竊取一般人認為已經不要的廢棄物,因此檢察官直接請回老婦[/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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