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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wang 2012-1-10 00:02

醉撞警車飆國罵 伊朗男啤酒噴警

[color=navy]  一名伊朗籍男子,凌晨喝得醉醺醺騎車上路,在路口碰撞警員巡邏機車後自摔,疑「見笑轉生氣」,竟開啟易開罐啤酒,朝員警噴灑,並以流利國語飆罵「三字經」,行徑囂張。該男子否認喝酒騎車,並拒絕酒測。警方事後將他送到醫院抽血酒測,換算呼氣酒測值高達1.047毫克,訊後依公共危險及妨害公務罪嫌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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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形,該伊朗男子酒後駕駛,且其換算酒測值高達1.047毫克,不論是採抽象危險說或是具體危險說,顯然已達到不能駕駛機車此種動力交通工具,卻仍駕駛之,主觀上亦有認知和意欲,有故意,成立本罪。

至於該男子雖拒絕酒測,依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的規定,司法警察(官)可以違背其意願為蒐證之行為,不過是否可以逕行抽血,此部分則有爭議。

污辱公務員罪有2個行為:一是對公務員 "當場" 侮辱,是指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場所或現場,不以當面為限,凡在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之耳目所及之處所或範圍內均屬之。另一是對職務 "公然" 侮辱,所謂 "公然" 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或共聞的狀況。而 "侮辱" 是指輕蔑而使人難堪的意思(最高法院91年上易字第225號判決參照)。

該男子於路口對員警罵三字經及以啤酒向員警噴灑之行為,係輕蔑之行為而有使員警難堪之侮辱行為,顯然符合當場侮辱之情況,主觀上有明知和意欲,成立本罪。

另若係對員警執行之職務侮辱者,亦符合對職務公然侮辱,成立本罪。

但因該男子之行為只有一個侮辱行為,故若兩罪皆成立,基於避免雙重評價,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再與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數罪併罰。[/color]

來源:聯晟法網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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