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tdiepeople 2012-1-3 00:12
秘書仿林百里筆跡 4年詐領公款8千萬
[color=navy] 廣達電腦公司董事長林百里女秘書徐小姐和她的丈夫林先生,被該公司查出模仿林百里簽名,自二OO七年以來,四年內冒名詐領公款高達八千多萬元,用來買精品、名車和不動產。廣達公司將對徐秘書夫婦提出詐欺和侵權損害賠償的刑事、民事告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b]一、刑事上:[/b]
該秘書和其丈夫未經董事長之同意,偽簽董事長姓名詐領公款之行為,成立偽造署押罪之共同正犯。
而後其偽造署押於文件上之行為,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之共同正犯。另用該文詐領公款之行為,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實務上認為,以上三罪依吸收關係,僅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
又兩人詐領公款之行為,乃施用偽造簽名之詐術行為,使公司代理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交付,令公司受有損害,其間層層相因,互為因果,主觀上有故意和不法所有意圖,成立詐欺罪。
詐欺罪和行使偽造文書罪間,實務上認為行使偽造文書當然含有詐欺之本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兩人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而該夫婦4年來為數次的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是否可認為具有時間空間上之緊密程度之接續行為而論以"接續犯"則有疑問,若法院認為可論以接續犯,則成立實質上之一罪;否則則依其行為之次數,數罪併罰。
[b]二、民事上:[/b]
兩人係故意以不法的方式,侵害廣達公司之財產權,令公司受有高達八千多萬之財產損害,侵害行為和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故須對廣達公司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又兩人係共同不法侵害廣達公司之權利,依民法第185條,須對廣達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