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ny 2009-4-2 09:55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準則所規定規費包括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審查費、登記費、查閱費、抄錄費及各種證明書費。
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百元。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
三、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第五條 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經營商業登記,其申請代理經營登記,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第六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經理人登記,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第七條 申請商業登記事項之證明書,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第八條 查閱登記簿,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第九條 抄錄登記簿及附屬文件,每百字新臺幣三百元;未滿百字者,以百字計算。
第十條 申請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電腦報表或申請人自備之電子媒體抄錄下列資料,除應繳納電腦基本抄錄費新臺幣五千元外,抄錄家數超過五百家時,每增加抄錄一家,另繳納抄錄費新臺幣十元:
商業統一編號。
名稱。
組織。
所營業務。
資本額。
所在地。
負責人姓名。
合夥組織者,其合夥人之姓名。
核准設立登記日期。
第十一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