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ahcim 2011-12-28 00:04
罵警「他X的」法院認定口頭禪 無罪
[color=navy] 嗆警察不雅字眼,竟然會獲判無罪!桃園一名蕭姓男子因為不服取締,警察要求2人酒測,男子卻不斷說髒話,讓處理員警覺得受辱,將男子依照公共危險罪還有妨害公務送辦,法院一審判男子4個月徒刑,但二審法官認為,男子爆出的不雅字眼是習慣口語,改判無罪。
警方臨檢酒測,常常會有駕駛不願配合,發生口角衝突的情況,桃園一名蕭姓男子,因為妻子開車酒駕被攔檢,員警要求雙方酒測,沒想到蕭姓丈夫認為自己沒開車,拒絕配合,甚至還對員警說三字經,最後被依公共危險罪和妨害公務移送法辦,不過法官審理後,一審判罵人的蕭姓男子,4各月有期徒刑,當事人上訴,二審卻出現逆轉。
桃園地院發言人徐培元:「他主要是,這個主要是男子的習慣用語,情緒性的口頭禪,所以不能認為是在貶損他人的名譽。」
判決書裡說,男子當時是要跟警方解釋自己沒酒駕,才會脫口說出不雅字眼,因為雙方爭執,才會再次爆出去「叫人XXX!,他逼我做酒測」這些話來,法院認定這些話,其實是男子平常的口頭禪。
這類不雅字眼,是台灣社會長久存在的用詞,常常是用來發洩情緒的詞彙,不一定有罵人的意思,更沒有侮辱公務員的用意,也認定應該尊重男子的言論自由,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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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三字經是否足以構成公然侮辱罪,實務上見解不一,茲分述如下:
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623號判決認為「查被告於上開時、地以『O你娘』之足以減損告訴人名譽之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之情,業據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歷次供稱明確可按,與證人即告訴人之配偶吳OO於偵查中、本院調查分別證稱:『被告有罵三字經,連續罵』等節亦均相符而無出入…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72號判決認為「廖OO竟於前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巷道處,以不要臉、三字經(O你娘)及妓女等語,公然辱罵張OO及張O之妻李O…核被告廖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對於口出「他媽的」是否是意在罵人,本案出現不同的意見。在蕭案判決書中法官指出,所謂侮辱性言詞(如他媽的等),都是涉及行為人主觀評價的意見表達,相較於誹謗帶有不實事實的傳述,侮辱性言詞更應受到言論自由的絕對保障。
像「幹X娘」、「他X的」等,都是台灣社會長久存在的俚俗言詞,代表另種深層文化;男性甚或女性如同反射動作般的使用「他X的」或「幹X娘」字眼,言者並不必然反應其主觀意欲,更難謂必有侮辱公務員的犯意,這可說是,說話者習慣用來發洩情緒的口頭禪或發語詞。
至於言論是否粗俗,端賴個人的品味而定,即使說出「他X的」或「幹X娘」等所謂「三字經」,國家是否有理由以他人名譽受損為由,而動之以刑罰?國家憑什麼要求人民不可以說出不中聽的話?
這句話充斥在生活環境中,因而很自然且習慣使用此言詞,以發洩負面情緒,不僅男性,甚至女性也會有如同反射動作使用「他X的」或「幹X娘」,更難謂必有侮辱公務員之犯意。
法官還舉例北京話發音的「他X的」,並無任一字詞有骯髒不雅或隱含性暗示所謂穢語含意,僅是說話者發洩情緒的口頭禪或發語詞,因此撤銷原判,男子改判無罪。[/color]
來: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