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ahcim 2011-12-28 00:04
酒駕肇事找人扛 雙雙皆吃官司
[color=navy] 新竹縣一名工程師,酒後開著賓士敞篷車返家,行經新豐鄉時,疑似不勝酒力且車速過快,發生擦撞車禍後,賓士轎車接著失控,接連撞了多輛汽機車,並將圍牆撞倒後才停下來。一名機車女騎士還被打滑的賓士車撞得飛到草叢內,幸好命大只有手肘和腹部挫傷。
酒後肇事的工程師,擔心可能吃上公共危險的官司,趕緊打電話找來沒有喝酒的范姓朋友到場,並向趕抵的警方坦承肇事,范姓男子也在酒測單上簽名。不過這場連環車禍由於聲響太大,又有多位的被害人,有人當場向警方指證,一旁酒意甚濃的工程師才是肇事者,警方也對林姓工程師進行酒測,發現酒測值達零點六零毫克。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本案件工程師酒測值達零點六零毫克,已經觸犯到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之規定。刑法第185條之3是對於還沒有造成實際侵害的交通違規行為,運用抽象危險構成要件,在立法上規定為犯罪。目的是為了保護超越個人的生活利益,因為整體社會利益可能遭到違規者傷害,換言之,只需要客觀上有此種行為出現,危險即視為存在,而其是否真的肇事,都不影響公共危險罪責的成立。
至於出面為朋友扛下酒駕肇事的范姓男子,因為已在酒測單上簽名,已構成刑法第214條之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觸犯了偽造文書。[/color]
[color=darkred][b]名詞解釋[/b]
明知:是指直接故意,不包含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並且有意使其發生。
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預見其發生而且其發生並不違背其的本意。
公文書: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