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ulau 2011-12-27 00:58
誘騙又給錢 性侵女兒10年
嘉義縣一名父親被控從90年起,向當時國小三年級的女兒誆稱需喝童子尿治病,連續強制猥褻、性侵得逞,時間長達10年;嘉義地院判處11年徒刑、需強制治療。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今天發布判決書指出,被告於民國90年1月間,利用就讀國小三年級的女兒懵懂無知,誆稱因罹患疾病,需飲用童子尿治癒,並持「補增本草備要」中醫書,取信於女兒,涉嫌對女兒強制猥褻,直到國小五年級。
判決書表示,被告於91年9月間,涉嫌對女兒性侵得逞;後來因女兒反抗,被告則改以金錢利誘,從92年7月起至99年2月間,以每次給付新台幣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零用錢,對女兒性侵得逞。
被告於今年2月2日除夕當天,趁就讀大學的女兒由外地返家的機會,涉嫌強制猥褻,其女兒憤而推開父親逃離;後因被害人壓力過大,在校情緒失控向師長傾訴遭父親性侵害,師長獲悉後,報警處理。
嘉義地院審理終結,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慾,竟對年幼女兒強制猥褻、性侵等行為,讓女兒飽受身心創傷,造成內心難以抹滅陰影;且犯後飾詞狡辯,還誣指「女兒在外交友複雜,欲構陷父親」等語,顯然毫無悔意。
判決書表示,被告經醫院鑑定,自我衝動克制力不足,對被害人缺乏同理心,因此,除判處有期徒刑11年外,應於刑期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期間最長不得逾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