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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ie 2011-12-22 00:01

貼文罵夫外遇 被判拘役

[color=navy]  新北市范姓女子不滿丈夫犯「七年之癢」, 37歲范女在民國97年、與盧姓丈夫結婚7年時,發現丈夫與陳姓前女友常以簡訊、MSN聯絡,私下常出遊,懷疑兩人舊情復燃,與已婚的前女友有染,在網路貼文辱罵丈夫「忙著追女友、騙上床」等。丈夫認為名譽受損,對范女提出加重誹謗告訴。

[color=blue][b]法律教室:[/b]

本案件判決書指出,范女在98年6月起,在部落格po文指稱「我的丈夫這輩子非常忙碌,忙著花言巧語追女友、騙上床」、「7年婚姻,暴力及精神虐待接踵而來」,並諷刺陳女「宅媽不專心帶女,與別人老公發生不倫」。

偵辦時,范女坦承撰寫上述內容,但否認涉及誹謗,指丈夫曾對她家暴、與陳女發生不倫戀均屬事實,並出示驗傷診斷書證明所言非假。丈夫則坦承婚後有和陳女往來,檢方調閱兩人MSN的對話內容,見丈夫用詞曖昧,認為范女懷疑丈夫外遇,並非全然無據,另根據驗傷單、家庭暴力事件通報單,認定范女稱丈夫家暴,並非憑空捏造。

偵查終結,認為范女對婚姻喪失信任,撰文抒發內心感受,主觀上未故意誹謗盧男,但是考量文章部分指涉確有不當,依公然侮辱罪將范女聲請簡易判決。法院審理後,審酌范女以不雅字眼公然侮辱丈夫,未能尊重他人名譽,依公然侮辱罪,判處范女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

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可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color]

[color=darkred][b]名詞解釋
侮辱:[/b]
以粗鄙的言語舉動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的行為.侮辱的判斷應顧及行為人的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的關係、行為地的方言以及語言使用的慣性等事項,而不能依概而論。[/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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