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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liamw 2011-12-21 00:13

違反協議 男子毆妻判賠百萬

[color=navy]  彰化縣1名莊姓男子多次將妻子毆打成傷,後來和妻子簽下協議書,承諾再犯就賠新台幣200萬元,但莊男違背承諾,又把妻子打傷,彰化地院今天判處莊男應賠100萬元。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擔任檳榔中盤商的莊姓男子10多年前和妻子張姓女子結婚後,就時常和張女發生爭執,動手打她,民國93年,莊男的妻子因為被打傷跑回娘家,莊男簽下協議書承諾不再打太太。

  判決書指出,莊姓男子在協議書中承諾,如果再打太太,不管原因都需要賠償200萬元,不過1年後莊男又違背承諾打人,造成妻子頭部、臉部受傷,還拿檳榔刀恐嚇企圖傷害妻子和女兒。

  張女受不了莊男暴力相向,民國94年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又向法院以維持家庭經濟為由提告求償,法官認為,懲罰性違約金期限長達15年,莊男雖有房地產,不過200萬元金額過高,判賠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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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中常有違約金之約定,又違約金為何物?違約金係為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當事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契約債務時,應支付之金額。

「違約金」的約定有間接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作用。當合約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契約之約定事項時,通常會要求違約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給付違約金之條款,但是否每個交易行為均能約定違約金,頗值得探討。

當法律上有規定不能強制執行的事項,就不能約定違約金。例如: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因此也不得約定違約金。又如,當事人相互約定永遠不得退出宗教活動或終身不得結婚,否則要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也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至於對於合法的事實行為,例如:戒菸或戒酒,如果當事人彼此約定破戒應罰金錢若干等,這種約定因不違背公序良俗,依法應屬有效,學說上稱之為不真正違約金。

所約定者為懲罰性違約金者,則除給付尚屬可能,另可請求原定給付外,並得請求因履行或不履行之懲罰性違約金,如另有其他實際上之損害,並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若想在契約中訂立違約金條件,就必須在契約條款中註明違約金之種類,如:「承攬人未依本合約之完工日完成工程時,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新台幣OOOO元整予定作人,惟承攬人仍必須完成工程。若定作人仍受有其他損害,仍得請求承攬人賠償。」若約定之違約金過高,依民法第252條規定,法院均得視情況予以酌減。

本案例中,莊男與妻訂下協議不得再毆打妻子,否則須支付違約金200萬元,男子毆妻本即屬違法行為,妻以此契約希望丈夫能夠加以警惕並改善,故立下此契約,其內容為合法事實行為,並無違反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故該契約有效。另外,地院判決指出,對於張女追討違約金,莊某只願意支付5萬元,不過,雖然雙方原本約定的200萬元違約金確實過高,但莊某因為家暴而讓張女失去一個美滿家庭,若違約金太低,不足以讓習於施暴的莊某引以為戒,因此判決莊某需支付100萬元違約金給張女。[/color]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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