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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by 2009-3-31 12:20

海蟑螂橫行!代標法拍屋 內政部修法納管

海蟑螂橫行!代標法拍屋 內政部修法納管          轉載法源編輯室
  
內政部完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不但可規範法拍屋市場充斥的代理標購或出售行為,減少橫行的「海蟑螂」,並要求房仲業限期繳營業保證金,也為因應合作共用資訊系統組成聯賣資訊網的新興交易型態,增列相關規範,以保障經紀業與消費者雙方權益。
有鑑於不動產買賣金額龐大,內政部昨(十七)日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明定經紀業受託代理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的不動產時,也應履行解說不動產說明書義務,且經紀業提供的不動產買賣或租賃定型化契約書,也明訂要賦予當事人契約審閱期,審閱期不得少於五天。此規範比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規定最多三十天審閱期來得嚴格,盼藉此保障購屋人權益。

對於法拍屋市場充斥代理標購的「法拍老鼠」,草案也首度將法拍屋、銀拍屋納入管理,草案中增列經營不動產拍賣的代理標購或出售者,適用本條例的相關規定。未來從事代人標售法拍屋業務,必須先申請經營不動產經紀業並取得執業條件。預估此舉將可減少「海蟑螂」橫行,卻也將波及法拍市場。

草案也明訂,未來經紀業在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就應在限期內完成繳存營業保證金、加入登記所在地同業公會及設置專任經紀人等義務。而為因應不動產仲介業者之間,利用資訊平台合作共同組成聯賣資訊網,此草案增列「聯賣服務」的相關規範,即使共同販售房屋案件,如果一家賣出房屋出現糾紛,其他家也要共同負起連帶責任。

根據現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營業處所僱用的經紀營業員人數,每超過二十人就應增設專任經紀人一人,此次則修正為每逾十五人就要增設專任經紀人,但顧及到現有業者可能來不及調整,草案也訂出一年的過渡期。此外,經紀業或經紀人員違反法定義務的處罰要件,草案也明確具體規定,並衡酌違法情節的輕重及所受責難的程度,課予適當的處罰額度。非法經營的業者,將比照一般房屋仲介或代銷業罰款,而且罰鍰金額上限 從現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的三十萬元提高到五十萬元,最低則處以十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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