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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 2009-3-30 14:28

大樓停車位的種類

壹、法定停車位
建築法第102條之1規定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大多數建築物興建案都需規劃設計停車位置。而且要依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應設置一定的數量之停車位,興建比率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不同用途建築物有不同比率。

法定停車位其實是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屬於公共設施部份,以共用部分按持分比率分配給承購戶,在登記所有權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依民國80年9月18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071337函示:「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均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其移轉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
「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即屬公共設施,不會有單獨的權狀;既然作防空避難室就是附屬在主建築物之內,所以不能和房屋分開買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必須隨著主建物才能辦理產權移轉。

貳、獎勵增設停車位
獎勵車位是政府鼓勵建商多蓋停車位,給建商的一種鼓勵,把建築物多蓋一些,多出來的面積可設停車位用來供"公眾"使用。

「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
「本要點所稱增設停車空間,係指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其他法令規定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或原核准之停車空間以外再增設之停車空間。」
增設之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及使用可以獨立分開,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

參、自行增設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位產權登記得以公共設施或獨立權狀方式登記,出售之對象並不限定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但是;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及使用可以獨立分開,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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