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hony 2009-3-30 13:50
買賣房子的契約怎麼簽?
簽訂合約,就是先禮後兵地、把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應該履行的義務和責任,用白紙黑字紀錄清楚。那麼,賣方在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一、契約內容標示清楚:契約書內容必須以數字記載者(如坪數、金額、持分等),以國字大寫為宜,以避免變造及爭議。
二、公契移轉價格應明定:公契之移轉價格為課稅之依據,應明確約定。尤其於調整土地公告現值的一月份,更須特別確認以避免爭議。
三、付款方式應公平:目前買賣付款方式大致上分為簽約、用印、完稅、尾款四個階段。各階段之付款成數依雙方要求而異,若賣方在合理範圍內尚有銀行貸款未清,其實可考慮讓買方貸款銀行直接代為清償,而剩餘尾款則於交屋同時一併結清。
四、應有買方開立商業本票之約定:買方支付完稅款且雙方完成繳納稅款,即可辦理房地過戶至買方名下。為保證買方尾款如期支付,依習慣買方需開立與尾款同額之商業本票,於尾款支付時始無息退還。
五、交屋時期及方式應明確:一般以支付尾款同時,辦理交屋手續,惟買賣雙方如另有協議時,應明確以書面約定,以避免爭議。
六、契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簽名:簽約書訂定後,買賣雙方只要簽名或蓋章皆具法律效力。惟目前實務上,皆要求當事人親自簽名且蓋章。
最後再提醒購屋族,簽約完畢應注意立約日期有無填寫、文字更改處有無雙方認章,簽約書如為兩張以上,應於騎縫處雙方蓋章等,逐一檢查,以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color=DarkSlateGray][b]簽約注意事項[/b]
◎業者擬定的契約,可要求事前審閱。
◎仔細閱讀契約所有條文,且契約應一式兩份,消費者需持其中一份。
◎若條文不公平或不合理,可與業者協商重新訂定。
◎業務員口頭承諾,一定要註記在契約中,且需蓋上該公司大、小章。
[size=2]資料來源:台北市消保官盛鈺[/size]
[b]契約缺業者違約條款[/b]
此外,當初業者所提供的契約僅提及消費者解約須支付違約金,卻無業者臨時解約的違約條款。
消費者可主張該契約不公平,進行民事訴訟,要求業者給付違約金,而針對此案損害部分消費者可向消保官申訴。[/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