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oeck 2011-12-16 00:24
被罵老女人、醜八怪 女護理長討公道
[color=navy] 動不動罵人老、罵人醜的人要當心,被你罵的人可沒有義務當受氣包。苗栗縣一位被罵又老又醜的女護理長就全面反擊,提出告訴,檢察官也認為這位護理長明明容貌端莊秀麗,卻被辱罵為老、醜,實在委屈,所以依妨害名譽罪嫌,將沒有口德的人起訴。
起訴書指出,賴OO今年10月25日在苗栗縣苑裡鎮李綜合醫院照顧住院的母親,46歲的護理長詹OO和其他醫護人員巡房時,發現賴某躺在隔壁的空病床,把病房及床鋪弄得髒亂,她要求賴某起身,方便清潔人員打掃。
賴某不滿,涉當眾辱罵詹護理長三字經,還罵她「老女人、醜八怪」及「給我吹喇叭」等不堪入耳的穢言穢語,讓詹護理長「很受傷」。
昨天本報記者走訪李綜合醫院,詹護理長大方同意拍照,具體反擊賴某「老女人、醜八怪」亂罵。詹護理長表示,對自己的年齡及容貌都很有信心,從來沒人說她「又老又醜」,賴某用粗俗不堪的話語侮辱她,讓她很難過,因為這已涉及人身攻擊,且賴某還在病房亂吐檳榔渣、亂丟垃圾,將隔壁空床床單弄得亂七八糟。
詹護理長說,從事護理工作20多年,常會碰到無理取鬧的病患及家屬,以前也曾有被辱罵、甚至被伸鹹豬手騷擾的不快經驗,她努力執行照顧病人的工作,但這些辱罵醫護人員的話已構成職場暴力,她是為了維護工作尊嚴及人身安全才提出告訴,希望這件事能給病患或家屬一個機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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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中,庭訊時,賴某雖承認辱罵詹護理長,但他辯稱這是口頭禪,並非故意侮辱;檢察官蕭慶賢認為,詹護理長長得端莊秀麗,根本就不是「老女人、醜八怪」,認定賴某的話語粗俗污穢,足以貶損他人人格,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例如,阿順在辦公室裡對同事阿明大聲謾罵:「幹X娘、沒屁眼!」,因為現場還有其他同事看到,即構成了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例如嘲弄或謾罵他人,且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均可構成本罪;惟本罪之侮辱行為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例如判斷時也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地之方言或用語習慣,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常識或醫藥衛生常識,即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但若指斥律師欠缺法律常識、指斥醫生無醫藥常識,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而侮辱時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此外,行為人尚必須具備侮辱他人之故意,方能夠成本罪,行為人如係出於過失,則不夠成本罪,例如因疏忽踏到鄰座小姐長裙,致其長裙脫落,當眾受窘,則應該認為沒有侮辱他人之故意。次按刑法第309條所謂之侮辱,係謂不指謫具體事實、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是若僅係出於怨懟氣憤之詞,應欠缺侮辱之犯罪故意。
受公然侮辱罪者能否要求賠償?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只要受害人受有損害,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向侵權之人請求賠償,若被侵害是名譽,甚至還可以請求侵權人回復名譽(例如登報)。所謂人格權,係指一般人格權而言,即關於人的價值與尊嚴權利。
一般公然污辱不會造成有形之損害,但會造成無形的傷害,譬如,名譽、尊嚴…,這種無法計算之損失亦可請求行為人賠償,至於賠償範圍,一般實務見解,須視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即因侵權精神痛苦程度而定。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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