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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iament 2011-12-10 00:08

買上期中獎號 改開獎日詐彩券行

[color=#000080]  新北市土城的余姓男子,在彩券開獎後,依照中獎號碼下注,把開獎日期改成當天,拿著偽造的彩券詐騙彩券行18000元。

  彩券開獎後,余姓騙子馬上跑來兌獎,彩票放進投注機驗證沒問題,彩券行不疑有他,先把獎金奉上,但中獎彩票是假的,連投注機都被騙了,晚上八點半彩券開獎後,余姓騙子馬上依照開出的號碼買了三注,把投注時間和開獎日期改成當期,騙過彩券行,得手一萬八。

  彩券行通常會給客人方便先兌獎,沒想到卻被詐騙,而且余姓騙子還一騙再騙,彩券行老闆氣歸氣,但聽到余姓騙子說,因為失業又要扶養小孩才鋌而走險,她也心軟了,只希望要回被騙的一萬八,不追究了,但余姓騙子還是被依偽造有價證券罪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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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價證券,係指證券所表彰之權利,其發生、轉讓或行使,均與證券本身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就公益彩券而言,其本身即表彰對發行之銀行具有一定金額即中獎獎金之請求權,且該權利之行使或轉讓,各須出示或交付公益彩券,均與彩券本身無從分離,依前述,已中獎之公益彩券當然係有價證券。又有價證券之變造,係指該券本身原具有價值,僅將其內容加以變更者而言,未中獎之彩券,其本身已無價值,一經改造使與中獎號碼相符,即能行使其券面所載之權利,自係偽造有價證券而非變造(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九六號判例參照)。

依據刑法第201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本案新聞中之余姓男子則犯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應依法處罰。

於本案新聞中,余姓男子其原有偽造有價證券,以利向彩券商換取獎金之故意,使店家蒙受損害,雖事後店家不予追究,但偽造有價證券罪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仍須依法起訴。藉此提醒有意詐取彩券商之人士,千萬別任意為之,以免受到刑事之牽累喔![/color]

[color=#000080]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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