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aldfgk 2011-12-10 00:06
老婆當軍人操 退伍軍官被休掉
[color=#000080] 台中市一名陳姓職業軍人退伍後無法調整心態,把家庭當成軍隊來管理,妻子煮飯時,切菜、切肉的寬度都要依其規定,未達標準即被罵為「老母豬、懶豬」,陳妻經過6年軍事化管理的生活,終於忍受不住,訴請離婚,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判准2人離婚。
陳姓男子從政戰學校畢業後擔任軍官長達17年,習慣軍旅生活。陳某妻子表示,丈夫退伍後無法調整心態,找不到合適工作,索性待在家中看電視、小說,並以軍中管理方式,極盡挑剔生活家事的細節。
陳妻說,丈夫嚴格要求青菜及肉片的寬度,例如高麗菜切絲必須是0.1公分,肉片則是0.8公分,如果她切得太細或太粗,就被丈夫大聲斥罵為「老母豬、懶豬」,還不准頂嘴,否則即痛毆以示嚴懲。此外,洗衣服、掃地等家務也有嚴格規定,若不符合標準,同樣被痛罵。
陳妻原本百般忍耐,卻苦不堪言,經過6年軍事化管理的生活,終於忍受不住,不為丈夫煮飯、洗衣,2人關係愈來愈糟,同住一個屋簷下也不相聞問。
去年1月間,陳妻因罹癌住院治療,陳某卻不聞不問,陳妻出院後回家休養,因未清洗碗盤而被丈夫拿鍋盤丟擲,又為細故被陳某拿藤椅砸中身體,致左手肘及左大腿瘀青。陳妻到台中地院聲請保護令獲准,她與陳某分居後並提起離婚訴訟。
法官審理時,陳某否認以軍事化方式管理家庭,也沒有怒罵妻子為「老母豬、懶豬」,只是氣憤下以筆書寫「老母豬、懶豬」等字,而妻子長期不做家務,還在他找不到工作時,語帶諷刺地說:「我可憐你,才讓你住在家中」,讓他身心受創,妻子住院時,他也曾到醫院探視,但妻子卻不願見他,他只好拿5000元「慰問金」請兒子轉交。
至於一般人能否將青菜及肉片切得寬度一致?日式料理師傅李世昌表示,這是展現廚師高超刀工技巧,必須經過3個月以上的訓練才能達到,對一般家庭主婦而言,如此要求太過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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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中,法官認為,2人感情裂痕始終未能修補,雙方都有過失,而陳某過失責任較大,判決其妻訴請離婚獲准。
法官為釐清事實而傳喚其子到法院作證,其子指出,父親經常打罵母親,造成其精神壓力,母親把這些事都壓抑下來,默默承擔,才造成無可挽回的地步,他認為父母雙方均有過失。
按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
判決離婚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亦即以法院之判決來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必須由欲行離婚之配偶一方為原告,而以不同意離婚之他方為被告,主張婚姻具有民法第1052條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請求管轄法院判決。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第1052條就裁判離婚原因,原採列舉主義;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時,在同條增列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立法本旨,乃以同條第一項各款列舉之離婚原因,過於嚴格;故增列第二項,即夫妻一方之事由,雖不備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要件,祇須按其事由之情節,在客觀上,確屬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亦在得請求裁判離婚之列,故夫妻間具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原因,其婚姻已達無從維持者,無過失之一方仍得訴請法院准予裁判離婚。
因此,夫妻問若難以繼續婚姻關係,即使無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之事由,亦可依第2項之概括規定離婚,諸如個性不合,感情不存,分居已久等等,只要有明確事證,無過失之一方均可據以請求判決離婚。惟若該重大事由,係夫妻間共同可歸責之過失行為所造成而其過失程度相當者,即無容夫妻之任何一方依上開規定請求離婚之餘地。[/color]
[color=#000080]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