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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olive 2011-12-3 00:29

部落格罵人 少女判賠5萬

[color=#000080]  彰化縣1名張姓少女疑似和另名鄭姓少女有糾紛,鄭女在張女的部落格上留下「智障」等有不雅字眼的文章,張女提告要求賠償。法院判決鄭女需賠新台幣5萬元。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張女及鄭女都未成年,而張女主張她不認識鄭女,也跟她沒糾紛,但鄭女卻以「阿蕾」、「蕾蕾」等名義在她的部落格張貼毀損名譽的文章。

  張女認為,鄭女張貼的文章內有「智障」等字眼,毀損名譽,導致她身心受創,痛苦異常,要求鄭女賠償精神撫慰金新台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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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實務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36號判決認為「被告在前開網站留言版上以粗鄙詞句,公然侮辱告訴人,使告訴人之人格遭受貶抑,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又網路資訊流通極為迅速,被告利用此等網路工具公然侮辱告訴人,使不特定之大多數人得以觀看上開有辱告訴人之網頁,被告之手段惡劣且對於告訴人產生之危害不輕」。

法官認為,鄭女名下無所得及財產,不過她以網路作為侵權行為手段,損害遠大於口語或文字方式。法官審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撫慰金以5萬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受公然侮辱罪者能否要求賠償?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只要受害人受有損害,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向侵權之人請求賠償,若被侵害是名譽,甚至還可以請求侵權人回復名譽〈例如登報〉。所謂人格權,係指一般人格權而言,即關於人的價值與尊嚴權利。

一般公然污辱不會造成有形之損害,但會造成無形的傷害,譬如,名譽、尊嚴…,這種無法計算之損失亦可請求行為人賠償,至於賠償範圍,一般實務見解,須視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即因侵權精神痛苦程度而定。[/color]

[color=#000080]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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