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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olive 2011-12-3 00:29

朋友設局 老董遭仙人跳770萬

[color=#000080]  新竹縣48歲男子馮先生,與從事水電工程的曾姓董事長為10年舊識且情同兄弟,96年間竟與45歲男子范先生聯手設計仙人跳,把曾男騙到中國考察工程,然後找來酒店小姐陪睡,再由當地流氓恐嚇勒索770萬元,新竹地方法院依恐嚇取財罪將兩人判刑1年6月。

  檢警調查,馮先生認識曾男10餘年,兩人情同兄弟,96年間介紹范先生與曾男認識,范男認為曾男家境富裕,遂與馮先生聯手,向曾男佯稱中國有水電工程可承攬,一行人利用中國十一黃金週假期赴中參觀,在中國由自稱工地主任的「阿明」負責招待曾男等3人。

  曾姓董事長在飯局中認識自稱同鄉的黃姓男子,並介紹一名年輕女子認識,曾男帶女子返回酒店休息時,突然闖入4名中國籍男子,以曾男性侵女子為由,恐嚇若不給錢解決,就會被打死。曾男找來馮先生、范先生及阿明幫忙處理,雙方協議以770萬元和解,曾男簽署本票後脫身。

  返台後馮先生、范先生催促曾男還錢,曾男提領250萬元現金交給兩人,事後覺得奇怪報警。兩人否認犯行,辯稱不認識中國那些恐嚇的人,也沒有來往,只是剛好一起去中國考察。

  法官傳喚相關證人及調閱通聯紀錄等證據,認為被告馮先生及范先生為貪圖原告財產,設計仙人跳恐嚇勒索,依恐嚇取財罪將兩人判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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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行為不以將來的惡害通知為限,即以強暴脅迫為手段,而被害人未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屬之。刑法上的恐嚇取財罪,是以將來的惡害恫嚇被害人使其交付財物為要件,而且受恐嚇人尚有自由意志,不過因此而懷有恐懼之心;若當場施以強暴脅迫達於喪失自由意志不能抗拒程度者,則是強盜行為,不能論以恐嚇罪名。

本案件中,突然闖入的四名中國籍男子,恐嚇曾姓董事長,若不給錢解決就會被打死,由此觀之,是以將來的惡害恫嚇被害人使其交付財物為要件,所以是屬於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color]

[color=#000080]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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