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y 2011-11-29 00:07
女神棍歛財逾400萬 遭起訴
[color=#000080] 高雄市女神棍姜麗美獲悉陳女被騙上億元官司纏身及其女身體欠安,謊稱有血光之災,需要花錢解厄,涉嫌詐騙400多萬元,被高雄地檢署依詐欺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45歲姜麗美位於高雄市前鎮區住處設有神壇,並在95年6月間,認識陳姓女子後,得知她曾被保險員黃淑琴以投保等名義詐騙1億7千萬元,目前仍在訴訟中,以及她的女兒身體欠安、不聽話,謊稱可以辦法會消災解厄。
姜女又假借神明指示,要陳女提供116萬元和420萬元等吉祥數字的金錢,法會結束後如數歸還,並書寫陳姓母女血光之災等鬼神之說的字條交付,陳女信以為真交付536萬元,後來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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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u]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u]。」其意義茲分述如下:
[b]一、客觀要件[/b]
(1)施用詐術:
除積極之作為外,例如利用言詞或行動,使人把錯誤之事信以為真,譬如刻意隱瞞事實,阻撓他人得知真相…,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行為人負有告知的義務,卻隱瞞他人,舉例而言,銀樓櫥窗擺設著真金及鍍金的飾品,顧客表示要購買該鍍金的那一個,點主卻以真金的價錢賣出等等。
(2)受騙者陷於錯誤:
謂「錯誤」係指,不正確而與事實真相不相符之事件或狀態,若是單純之毫無所知而無具體之錯誤想像,就不屬於錯誤。
(3)處分財產:
被騙者被騙後要有交付自己或第三人之物予行為人,始成立本罪。
(4)財產損失:
受騙者必須於被騙後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且損失與行為人(或第三人)所得之物有因果關係,且財產限於具有經濟利益與價值而能以金錢折算之物或服務,但該財產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b]二、主觀要件[/b]
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詐欺故意,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圖。
刑法上所為詐術,是指凡以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傳遞不實的資訊,使人陷於錯誤者。使他人陷於錯誤,即相對人誤信行為人所主張之不實資訊為真實。又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為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本案件中,高雄市女神棍姜麗美獲悉陳女被騙上億元官司纏身及其女身體欠安,謊稱有血光之災,需要花錢解厄,涉嫌詐騙400多萬元,已經構成詐欺罪。[/color]
[color=#000080]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