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la 2011-11-25 00:08
師始亂終棄 學生上網揭發挨告不起訴
[color=#000080] 前輔仁大學日文系何講師,因該校進修部學生陳同學在PTT八卦版上發表,「利用職務之便把妹、始亂終棄、劈學生,還跟何潤東同姓」等言論,自認名譽受損而告陳同學,但台北地檢署認為陳所言屬實,予以不起訴,反而痛批提告的何講師,為人師表卻罔顧同居女友,把別的女學生搞大肚子後叫她墮胎,再拋棄她,私德已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PO文挨告的陳同學昨不在家,不過他出庭時曾向檢方表示,當時是在輔大參加暑修及開學後,聽到學生說何姓男老師把妹、跟女學生交往,還始亂終棄,他不認識何老師,也不知道何對誰始亂終棄,他只是想了解師生戀有無道德或法律上責任,是否屬可受公評的問題,才會PO文。
檢方指出,何講師92年就讀輔大翻譯研究所期間,和女同學交往後同居,98年底,何擔任輔大日文系兼任講師期間,又和進修部英文系女學生秘密交往,多次發生性關係,還讓對方懷孕,何卻質疑不是他的種,男女因而爭執,99年1月何陪女學生到醫院用藥物流產。
檢方說,何講師的同居女友後來發現他講電話神色詭異,何才坦承和女學生發生關係,何後來和同居女友、女學生相繼分手,女學生向輔大校方揭發此事。
[/color][color=blue]法律教室:
關於學生在電子布告欄BBS站上的言論,可能牽涉的法條有二,其一為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與第310條之誹謗罪,關於前者,有時候工作壓力大,情緒一來,任何侮辱他人的話語就脫口而出,這樣的行為都觸犯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無法證明所言者係非私德問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時,因為無法證明所言者為真實,則應入罪。關於在校園網路上的言論,有無構成誹謗罪可能性時,從法律面觀察,主要是檢討網路上的言論是否符合此一罪名的構成要件,第一是有無散布於眾的意圖,第二是其程度上能否指摘或傳述足以誹損他人名譽。
此外,誹謗罪之處罰重心在虛構與散佈不實消息,至於個人出於善意所為之評論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護。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並且屬於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構成誹謗罪。所謂的「善意」是指行為人所散佈之事實屬於真實,或者,所散佈之事實無法被證明為真實,但行為人已經盡其查證之義務,不罰。
在本例中,首先要探討的問題是,陳同學在文章中所為的陳述是否屬於真實,或者,對所陳述之內容是否已善盡查證之義;陳同學所指摘內容雖亦是從他人口中得知,但其非惡意散佈該內容,且其陳述內容經查屬實。此外,陳同學所針對的事項必須是可受公評之事;何老師乃大學講師,其行為舉止因從事教育工作更應謹言慎行,嚴以律己,若自身行為不檢損及師道,又何以教育英才?故其私德應以較嚴格標準看待,其行為應屬可受公評之事。在本例中,陳同學並未虛構事實,講師之行為亦屬可受公評事項,故陳同學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color]
[color=#000080]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