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la 2011-11-25 00:08
假冒總統府園藝總監 詐財九千萬
[color=#000080] 一名五十七歲的陳姓婦人,涉嫌從九十六年起,經常穿著印有「總統府」三個大字的外套,還以假名成立園藝公司,對外佯稱是總府府「全台園藝總驗收兼總監」,並以公務員身份不便投資,慫恿國小同學和不知情的被害人投資,前後詐財九千萬元。全案檢察官偵查終結,依詐欺罪嫌將陳姓婦人提起公訴。
起訴書中指出,有偽造文書前科的五十七歲陳姓婦人,涉嫌從九十六年開始,經常穿著繡著「總統府」字樣的外套,對外自稱是總統府全台園藝總驗收兼總監,由於出入都有名車接送,因此小學同學也不疑有他。陳姓婦人四年前也向宋姓被害人謊稱,由於有公務員身份,不便投資園藝,希望宋姓被害人能籌資自組園藝公司,再承攬政府公共工程園藝標案。陳姓婦人再找來江姓共犯,製作假文件,以發薪資和年終獎金等名目要錢,並偽造面額共兩億一千萬元的本票給宋姓被害人。另外,苗栗地區也有邱姓被害人家族,被詐騙兩千兩百多萬元。
檢方初步調查,光是兩位被害人被詐騙金額,就高達九千萬元;諷刺的是,宋姓被害人被騙了六千七百多萬元,除了拿到面額兩億多元的芭樂票之外,剩下的就是一件印有﹂總統府」字樣的外套。由於被告陳姓婦人詐財金額太高,檢察官為防止被告有串證和逃亡之虞,已向法官聲押禁見獲准。全案檢察官偵查終結,檢察官依詐欺罪嫌,將陳姓婦人提起公訴。
[/color][b][color=blue]法律教室:[/b]
本案件中,陳姓婦人已經觸犯詐欺罪,而檢察官為防止被告有串證和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向法官聲押禁見。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其意義茲分述如下:
[color=indigo]一、客觀要件[/color]
(1)施用詐術:凡以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傳遞不實的資訊,使人陷於錯誤者。
(2)受騙者陷於錯誤:相對人誤信行為人所主張之不實資訊為真實。
(3)處分財產:被騙者被騙後要有交付自己或第三人之物予行為人,始成立本罪。
(4)財產損失:受騙者必須於被騙後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且損失與行為
人(或第三人)所得之物有因果關係,且財產限於具有經濟利益與價值而能以
金錢折算之物或服務,但該財產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color=indigo]二、主觀要件[/color]
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詐欺故意,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圖。
--------------------------------------------------------------------------------
◎ 公訴是國家向犯罪嫌疑人所提起的訴訟,通常是有公訴權力的司法機構代表國家向法院指控某人犯罪並提起訴訟。
◎ 羈押是基於保全訴訟程序與維護社會安全之目的,而將被告拘禁於看守所,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證據及預防被告再犯罪之強制處分,其餘嚴重干預被告之自由權外,實際上對被告之名譽及人格權亦有極大影響,為了保障被告基於人權並兼顧公共秩序之維護,羈押權之行使本應慎重行事,尤須注意比例原則及正當程序原則,故對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之案件,法官於訊問被告時,如認為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理由或所提相關證據不足,有補充或為適當說明之必要者,應通知檢察官,俾檢察官有到場陳述意見或補充必要證據之機會。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從而,刑事被告與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保障。又[u]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之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原則上並無不同。[/u][/color]
[color=#000080]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