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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Q001 2011-11-23 00:02

吃醋打爆眼 家暴夫判2年

[color=#000080]  台北市一名對老婆家暴的男子,今年四月間意外在街頭發現,老婆和別的男人親密購物,他竟醋勁大發上前毆打兩人,並把對方的右眼球打破。台北地院審理後,則是以重傷害罪判男子有期徒刑兩年。

  判決書指出,先前才因為對妻子家暴,遭法院發布保護令的42歲胡姓男子,今年4月初的晚上意外在台北市敦化南路上的一間服飾店外面,撞見妻子和一名男子狀似親密的在店內挑選衣服,他竟抓狂得衝進店內,用防狼噴霧劑噴男子的臉,並抓住他的頭髮,一邊痛毆還一邊質問「為什麼要搞他老婆,你不想活了」等話,然後再拍打老婆的頭。男子被打趴在地向他求饒,胡姓男子就是不停手,直到警方到現場制止,男子的右眼球已被打爆、變形,治療後視力只剩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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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身體與健康不容侵犯,故行為害及身體與健康,造成損害者,即屬刑法之傷害罪。惟傷害可分輕重,損失亦有大小,刑罰亦有區別,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u]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278條第1項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u]。」

即區別一般傷害與重傷罪。所稱重傷,刑法別有規定,刑法第十條第四項謂「稱[u]重傷者,謂左列傷害:一、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u]。」故傷害他人身體與健康達於上揭規定程度,即屬重傷。  

按夫妻因互敬互愛,共同經營家庭生活。然夫如咨意毆打妻成傷,夫妻一方之人身安全無從保障,自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履行同居義務照。另按民法關於離婚之原因中即規定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通居之虐待者,得訴請離婚。而受暴力之一方也得依法聲請家庭保護令,於受暴之情況改善前,得拒絕與施暴之一方同居,尚難認具有遺棄之故意。

家庭暴力者,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其不法侵害行為之狀態甚廣,包括傷害、恐嚇、言語污辱、妨害自由、強拍性愛過程、不法侵入住宅、毀損財物、強姦、或暴力行為足以引起精神或肉體上之痛苦在內。所謂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成員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現為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亦即採擴大家庭成員之定義,讓婚姻關係、家庭關係、同居關係中受到家庭暴力行為之人,都可以受到保護令之保障。

刑法第74條「[u]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u]。」故法院對於傷害犯行,認加害人坦白認錯,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仍得為緩刑之諭知。又法院欲為緩刑宣告時,得斟酌情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之規定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本案件中,台北地院審理期間,胡姓男子坦承犯行,但他的行為已經構成重傷害以及違反保護令等兩項罪名,因此法院判他兩年,考量他犯後態度良好,事後也與被害人以170萬元達成和解,所以宣告緩刑5年。[/color]

[color=#000080]來源:聯晟法網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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