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t 2011-11-18 00:03
遭男友拍裸照 索百萬分手費
[color=#000080] 新竹市37歲女子呂小姐以遭葉姓男友拍裸照為由,夥同乾哥哥曾先生安及其友人甘小姐逼葉男全裸下跪痛毆,強索100萬元分手費,新竹地方法院依妨害自由判處呂小姐、曾某兩人2年2月徒刑,甘某1年6月。
檢警調查,有毒品前科的男子曾某97年間介紹乾妹呂小姐與葉姓男子認識並同居,7月間呂女不滿葉男提出分手,並認為交往期間被偷拍裸照,遂向乾哥哥曾某哭訴要求幫忙討回公道,曾男於是找來甘某與其他姓名不詳者合計5人把葉男騙出,一入房間葉男就被喝令脫光衣服跪下、交出手機,隨後一群人包圍葉男賞巴掌。
曾某從葉男的手機中發現的確有裸女相片,呂小姐要求葉男拿出200萬元和解費,葉男談判後降為100萬元,並答應向友人借款交付給曾男,一群人就強押葉男到銀行提款。
曾某、呂小姐到案後都否認有妨害自由等犯行,曾男辯稱100萬元是葉男自願給的,沒人強迫他、限制他的自由。
但法官認為,曾某、呂小姐等人自認為被偷拍裸照,就剝奪別人行動自由數小時,並提領100萬元花用殆盡,犯後否認犯行,態度惡劣,因此依妨害自由罪判處徒刑。
[/color][b][color=blue]法律教室[/b]:
本案件中,曾某、呂小姐等人逼葉男全裸下跪痛毆,剝奪別人行動自由數小時強索100萬元分手費等行為已構成刑法上之妨害自由等罪刑。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須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為要件,而所謂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應以有具體行為,使人之行動喪失自由,方能成立,如果僅是其意思決定受壓制,自與本罪之成立要件有間。
而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所稱之非法方法,已包括強暴、脅迫或恐嚇等一切不法手段在內。因此,如果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行為繼續中,再對被害人施加恐嚇,或以恐嚇之手段迫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則其恐嚇的行為,仍屬於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應僅論以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論之。
[b]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與強制罪的區別?[/b]
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與同法第304條第 1項之強制罪,其所保護之法益,固均為被害人之自由,惟前者重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後者重在保護個人之意思自由,故如被害人之行動自由未尚喪失,而其意思決定自由已受剝奪,即應論以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又行為人於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者,其以加害他人之意思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均係為達強制罪之目的,則行為人於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之行為中,恐嚇稱如不還錢,將對其不利等語,自屬包括於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同一意念中,縱其所為,合於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之情形,仍應視為強制罪之部分行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091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468號判決意旨參照)。[/color]
[color=#000080]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