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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fford 2011-11-16 00:05

如何查封債務人之財產?

[color=#000080] 如何查封債務人之財產?分別就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分述如下:

(一)[b]動產[/b]:
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查封動產,由執行人員實施佔有。其將查封物交付保管者,並應依下列方法行之:
 1.[/color][color=red]標封[/color][color=#000080]:就是所謂之貼封條。
 2.[/color][color=red]烙印[/color][color=#000080]:以金屬製造之印章,以火燒紅,烙於動產上。
 3.[/color][color=red]火漆印[/color][color=#000080]:將火漆溶化,塗於動產上,再加蓋印訖。
 4.[/color][color=red]其他足以公示查封之適當方法[/color][color=#000080]:性質上不適合用1-3之方式時為之,例如查封一群雞鴨。前述查封方法必要時得併用之。

(二)[b]不動產[/b]:
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不動產查封之方法如下:
 1.[/color][color=red]揭示[/color][color=#000080]:係於不動產所在地,布告查封之事實,俾眾週知。係實務上最常用之方法。
 2.[/color][color=red]封閉[/color][color=#000080]:即封鎖關閉不動產之全部或一部,禁止債務人或第三人進出。通常用以查封債務人所有之房屋,以免第三人任意進出。
 3.[/color][color=red]追繳契據[/color][color=#000080]:即令債務人交出不動產權利證明書,例如所有權狀。
上述三種查封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4.[/color][color=red]先為查封登記[/color][color=#000080]: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前述之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三)[b]其他財產權[/b]:
標的眾多,例如債權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款、薪資)、債務人對第三人請求交付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不動產之租賃權、合夥人之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電話使用權、商標、專利等無體財產權等,不一而足。執行方法各依有關條文規定,惟多數於查封程序時多以發扣押命令方式為之。

來源:聯晟法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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