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離婚手續

Judith 2011-11-14 23:32

離婚手續

辦理離婚手續的流程是如何?是雙方2人一起去戶政事務所簽字蓋章就完成合法的離婚手續了嗎?還是也要雙方證人簽字蓋章及到場呢?

[color=#0000ff]答:1.離婚登記(離婚手續)
(一)申請人:
兩願離婚:雙方當事人。
判決離婚:得以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無當事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受委託人(兩願離婚需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二)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
[url=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81602182#]離婚協議書[/url]或法院判決離婚判決確定證明書、調解離婚書。(經法院核定)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及一年內二吋相片各一張。
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color=#ff0000]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color],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
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父母雙亡者,不在此限。
持憑經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可單方申請登記。
國外離婚者,書約須經當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如係外文者,並須翻譯成中文,經[url=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81602182#]外交部領事事務局[/url]或法院驗(公)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任書亦應經駐外單位簽證。
持大陸地區公證書暨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經簽收之送達書申請離婚登記,應先經海基會驗證,其離婚日期,以送達書日期為準。
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申請離婚登記,應先經海基會驗證,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以溯及自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日期。
雙方均為旅外國人,若依我國民法所定方式離婚,以登記日期為生效日期,而旅外國人與外籍配偶或雙方為旅外國人,提憑駐外單位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之協議離婚書以行為地規定生效日期為準。

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監護應同時辦理。

(三)未符合規定者,開立一次告知單予民眾。
(四)申請期限:三十天。 [/color]

[color=#ff0000]2.雙方證人在離婚協議書簽字蓋章不必到場。[/color]

[color=#6000bf]3.離婚協議書,書局就買的到囉。
1份離婚協議書,裡面共有4張。[/color]

[color=#6000bf]雙方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記得蓋印章。
監護權(記得寫清楚,看小孩歸男方或女方),贍養費。[/color]

[color=#6000bf]另外雙方各找一位證人。
證人需要寫的部分: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
記得證人簽名後,要蓋印章。[/color]

[color=#6000bf]*最後要押上日期*[/color]

[color=#6000bf]雙方到戶政事務所,帶著填寫好的離婚協議書,印章。
你要帶戶口名簿,把你老婆的戶籍遷出。
而你老婆帶著她要遷入的戶口名簿,辦遷入的手續。
另外再帶照片1-2張,更換身分證。[/color]

[color=#6000bf]離婚協議書,戶政事務所留底1份,你1份,你老婆也1份。而另一份算是多餘的。[/color]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