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onisiya 2011-11-8 00:02
撿筆電索報酬萬元 討價3千成交
[color=#000080] 嘉義一名女大學生在高雄弄丟一台筆電,撿到的男學生在交給警察前,卻事先把筆電拿去估價,要求索取三成約1萬元報酬,雙方經過討價還價以3千元成交,雖然男同學的報酬請求權於法有據,但事先估價還討價還價的作法,還是引起爭議。
不小心的弄丟的筆電被人送到派出所,失而復得的嘉義大學女學生原本很高興,沒想到對方的要求,令她傻眼。
原來撿到筆電的正修科大的男同學,在交給警察前,竟然先把筆電拿到二手商店估價,要求索取三成約1萬元報酬,女學生覺得價錢太誇張,雙方討價還價,最後以3千元成交,約在警局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雖然男學生要求失物的三成作為報酬是於法有據,但是事先估價,還跟失主討價還價,原本拾物不昧的善行已經大打折扣。
[b]法律教室:[/b]
以法律的觀點來看,這是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案例中男同學撿拾到遺失物的確有報酬請求權,得向女大生請求十分之三的報酬,男同學的確只是在行使「他的權利」罷了,何錯之有?
權利的行使要妥適,主張權利的同時,亦該考量道德上是否合於一般社會評價,本條文立法當初之目的,即係期待透過賦予拾得人遺失物報酬請求權,來鼓勵拾得人能夠拾金不昧,歸還遺失物。雖然立法目的在此案例中確實被實現,但卻又喚起了社會上一片『情』與『法』相互拉扯的聲音。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