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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Fee 2011-11-3 00:32

催款被逮 重利放貸2萬 花5萬請律師

[color=#000080]  家住南投縣的吳姓男子涉嫌放高利貸2萬元給薛姓酒店少爺,昨晚專程搭計程車南下高雄市要收利息4000元,結果錢沒收成、被警方逮捕,還得花5萬元委任律師,大呼:「虧大了!」

  警方調查,29歲薛姓被害人因急需用錢,8月初看報紙廣告向綽號「阿宏」的地下錢莊業者借貸2萬元,月利約60分。昨晚錢莊派23歲吳嫌南下高雄市找被害人收第三期的利息,被害人因負擔不起高額利息,報警逮人。

  吳嫌雖辯稱不是「阿宏」,只是幫人南下收錢而已,但不被警方採信。警方看在眼裡也覺得好笑,地下錢莊放高利貸2萬元,本金利息都還沒回收就被逮,還得花5萬元請律師,地下錢莊這回算是陰溝裡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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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205條:「[u]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u]。」本條之立法目的在防止重利盤剝,以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如果債權人經由債之更改途徑,迂迴達到迴避民法第205條之限制,與以折扣、佣金等名目,收取超過利率限制之利息,剝削債務人,幾近相同,不僅與本條之立法目的有違,更難謂無脫法行為之嫌。

基於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只要不違反民法第205條最高利率的限制,債務雙方當事人得依其約定定其利率,民法第205條既已立法限制最高利率,明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週年百分之20(20%)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當事人將包含超過週年百分之20部分之延欠利息滾入原本,約定期限清償,其滾入之利息數額,仍應受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故債權人對於滾入原本之超限利息部分,應認仍無請求權,以貫徹「防止重利盤剝,保護經濟弱者」之立法目的。

一般地下錢莊或當鋪,常因借錢給急需用錢的民眾,而可能觸犯下列刑事責任:刑法第344條(重利罪)[u]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u]。

本案例中,地下錢莊負責人阿宏放款利息相當高,警方於偵辦案件中,發見有借款利息高達每月60分行情,以每借新台幣一萬元為例,以10天為1期計算,一期要還2千元,等於一個月的利息就要6千元。遠遠超出法定利率百分之20的上限,阿宏借給債務人本金2萬元,利息與本金皆未回收就遭以重利罪移送法辦,還得負擔律師費至少五萬元,實在得不償失。

來源:聯晟法網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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