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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inban 2011-10-26 13:59

異性文化的壓迫歧視 同性婚姻本該合法化

[align=left]民國百年,不少人趁今年完成終生大事,然而,婚姻的本質是契約、忠誠關係。人本該有自由意志選擇伴侶,無論對方是否為相同性別。同性戀跟異性戀都該值得尊重,不應自己服膺異性戀的信仰,便反對同性相戀。只讓異性戀享有合法婚姻,等於是「異性霸權」、破壞性的刻板印象!

總有一說,同性戀關係本身不穩定,有違道德,無法繁衍後代,價值上比不上異性戀。然而,婚姻穩定與否非由性別決定;認不認真經營才是最大關鍵。其次,婚姻的要件不在生育力,現代很多人選擇當頂客族,或因某些原因而無法生育,難道他們也沒有結婚的權利嗎?繁衍後代的命題亦可經由科學技術解決,當同性戀婚姻能和異性婚姻一樣生育,更沒有反對的理由。


也有說法宣稱,同性戀家庭會教出更多的同志;但事實上,性向並非能藉由教化隨意改變,筆者更傾向「性取向為天生」,否則,以異性戀為主流的價值來說,同性戀現象早該消失。且多數同性戀孩子在異性戀家庭及環境,為何沒「變」成異性戀呢?既然如此,又怎能說異性戀孩子在同性家庭中就會「變」成同性戀。

然而,婚姻不過一張契紙,無法保證愛情終老,又何必結婚?但重點在於,異性戀者有選擇的權利,可同性戀沒有!法律看不見他(她)們!婚姻的權利對異性戀者可說手到擒來,對同性戀者卻是遙不可及。不能結婚,就意味關係不被社會所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承認不僅於結婚證書,也包括伴侶間的責任、財產繼承、保險權益、配偶可享福利及代理權…等。

目前台灣的同性戀者,只能藉由「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如同居、拍攝婚紗或舉辦筵席,來宣稱雙方關係自我滿足。令人難過的是,台灣許多社會福利制度,都以「家」為單位,唯同志沒有機會組成親子兩代的家庭,無論是領養或利用人工生殖,一律規定要合法「夫」「妻」。此種制度設計,是對同志身分伴侶的壓迫及歧視。總統,請立法承認同性婚姻!讓同性戀成為社會承認的合法關係!這是是法律地位的保障,是平等的公民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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