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ilippa 2011-9-16 00:42
行政處分
[color=#000080] 「行政處分」意謂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別制定「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單位,所指的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對外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另外,受前述機關單位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亦視為行政機關。我國行政程序法第第九十二條規定行政處分: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故,行政機關單位為達到行政目的,所為之行政行為,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有規範其行政原則︰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次按關於行政處分如當事人有議異者得向主管機關陳情;後以,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另以行政爭訟者,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來源:聯晟法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