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rice 2011-9-4 00:19
強制性交罪
[color=#000080][b]〈強制性交罪〉
[/b][/color][color=blue]刑法第221條[/color][color=#000080]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行為,只要是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任何性侵手段均可成立。
[b]〈加重強制性交罪〉[/b]
[/color][color=blue]刑法第222條[/color][color=#000080]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款:以藥劑犯之者」
本款之行為,除了違反被害人之意願外,尚須以「藥劑」之手段,方可成立。例如:對被害人施以迷幻藥,使被害人產生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事而加以性侵。即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係由加害人所造成。
[b]〈乘機性交罪〉[/b]
[/color][color=blue]刑法第225條[/color][color=#000080]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行為,指加害人「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事而加以性侵。所謂「利用」,即表示被害人之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非由加害人所造成。
來源:聯晟法律事務所[/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