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搶奪 與 強盜

Beatrice 2011-9-4 00:14

搶奪 與 強盜

[b][color=#0000ff]一、搶奪:
[/color][/b][color=#000080]刑法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係指乘人不備或來不及抗拒而以腕力奪取,可能是一種暴力手段,且被害人仍有抗拒的機會,未達完全無法抗拒的程度。

[/color][b][color=blue]二、強盜:[/color][/b]
[color=#000080]刑法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係以強迫、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

裁判字號20年非字第173 號裁判要旨便指出,搶奪與強盜雖同具不法得財之意思,然搶奪僅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若施用強暴脅迫或他法,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盜。[u]二者行為人均須有對被害人施用不法腕力之強取行為,但程度上有差別。強盜須達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強奪則無須達此程度[/u]。

來源:聯晟法律事務所[/color]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搶奪 與 強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