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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n 2011-8-31 23:53

生育津貼加碼 沒結婚沒得領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台灣生育率居於全球之末,內政部祭出多項獎勵生育措施鼓勵民眾生育。不過,勵馨基金會指出,生育津貼排除未婚婦女,明顯有歧視之嫌。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承諾將改善現況。

生母未婚未成年 不能領津貼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在記者會上表示,當國家一再宣傳孩子是「最好的傳家寶」,但許多縣市政府仍以媽媽的婚姻、年齡及國籍而有差別待遇,讓部分媽媽無法領取生育津貼。這種歧視將造成無辜的孩子處於結構性的不公平環境。
紀惠容指出,半數以上縣市政府以合法婚姻關係作為申請的必要條件,包括:基隆市、桃園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嘉義縣、宜蘭縣、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及澎湖縣,未婚媽媽無法領取生育津貼。
另外,彰化縣、屏東縣及澎湖縣更以年齡為限制,分別規定申請人須年滿16歲、18歲及20歲以上才能申請。
更離譜的是,屏東縣牡丹鄉及獅子鄉甚至明訂「因危害善良風俗(如調解、在案者)」而受孕者不得申請生育津貼。紀惠容指出,台灣宣稱重視兒童人權,就應該所有孩子享有一樣的福利及資源,不能有孩子媽媽的身分別而被排除在津貼之外。
紀惠容更指出,行政院近日通過32億元的育兒津貼預算,預定從民國101年1月起,針對年收入113萬元以下家庭,父或母一方在家照顧2歲以下嬰幼兒,每月補助每名嬰幼兒至少2,500元。雖然育嬰津貼加碼是好事,但育嬰津貼的歧視現象仍將持續。

弱勢少女 補助難申請
接受勵馨服務的青少女小花(化名)指出,申請縣市生育津貼時,因她未婚生子,所以沒有通過申請。另外,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補助的過程複雜,政府審理時間太久,無法立刻扶助。小花更期待政府簡化申請流程,加速審理時間與效率。

地方政府 將限期改善
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回應,目前中央沒有統一發放生育津貼,也未補助地方政府,完全是地方政府自籌財源發放。但從民國101年起《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正式施行,作為主管機構的兒童局將依該法第8條,行文給各縣市政府,要求檢討相關生育與育兒的法規及行政措施。如果地方政府有婚姻與年齡歧視條款,應在民國104年前完成改進。

各縣市政府如果不作為,就屬違法行為,兒童局會善盡督導責任。張秀鴛承諾,民國101年發放32億元的育兒津貼會照顧到所有孩子,不會以媽媽的身分別作為申請條件。如果預算不夠發放,也會動用第二預備金支付。
立法委員陳節如也表示,每個孩子是獨立個體,是國家的主人翁,然而許多法律常和家庭、婚姻綁在一起,犧牲孩子應有的權益。目前台灣少子化情形嚴重,國家更不應以道德因素及媽媽的身分別而放棄這些孩子。
紀惠容呼籲政府,應破除生育津貼的差別待遇,政府也應解開道德枷鎖,成為未成年壞孕少女後盾,增加經費預算,支持少年父母,更應加強統計資料,進行未婚懷孕青少年的相關全人服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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