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cc 2011-8-30 00:05
婚前協議書(婚前契約)
[color=#000080]婚前協議書又稱婚前契約,是結婚之雙方於婚前或婚後,為了保障夫妻雙方婚後權益所訂定之契約,約內容通常針對婚後生活及離婚時財產分配與孩子親權等處置。然婚前、婚後協議書之適法性視各地法律而定,分述如下:
在歐美地區,婚前協議是一種規劃工具,有一半的婚姻是以離婚收場,因此明智之舉便是為婚姻最好規劃。協議書之內容只要雙方同意,不牴觸法律就有法律效力,其內容包羅萬象,通姦條款、銀行帳戶的設立、休金保障條款、孩子監護甚至是寵物監護權都可訂定。
對於資產富裕或未來可望繼承大筆遺產的新人,美方律師通常建議簽署婚前協議,否則未來離婚或其中一方死亡時,將受一連串法規擺布。在這種不確定感下,婚前協議成為受歡迎的資產規劃工具,但草擬婚前協議並不容易,雙方必須確保不落入常見的陷阱,因此議書應於婚期前數個月開始便起草進行討論;若事後婚前協議被視為因急迫而訂之條款或資料不充分,美方法院可能選擇不予執行。
美方律師通常將財產分成兩大類,即婚前或婚後累積的財產。除資產外,婚前與婚後累積之債務亦可在協議書載明劃分。若協議書中載明固定的美元金額,容易遭抗辯,乃因資產價值易受通膨影響。
台灣地區,協議書之內容若有違反善良風俗,或與其他法律有所牴觸,便不具有法律效用。因為結婚被視為永續經營之關係,若其內容涉及「有什麽行為則可申請離婚」或「性約束」來作協議內容,則可能無效。契約中除既有的規定事項外,雙方也可以增減其條文內容,可以從這份婚姻契約範本中挑選雙方皆同意的條款簽訂,但是另行增加條款的內容就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台灣在婚前協議書上的規定與生效與否,較具複雜且受限東方人對於婚姻純潔本質的道德觀念,協議書的法律效力須有書面以便日後作為證據,協議之雙方完全知曉彼此財務狀況,協議之內容須雙方暸解責任權利並且自願簽字,若有律師陪同見證更具公信力。經過律師慎重審讀雙方協議書之內容,確定無任何不公平條款或牴觸法條之項目後,可避免將來於法院裁定不公失其效力。
[/color][b][color=blue]台灣婚前協議書內容大致為:[/b]
一、夫妻姓氏問題:婚後是各自保有姓氏或冠其夫或妻之姓氏。
二、夫妻之住所:婚後選擇之居住所,與公婆或岳父母同住。
三、夫妻財產制:婚後可選擇法財產上法定或約定制。
四、家務分工:家事的分配,原則應雙方互助協助。
五、家庭生活費:
婚後各項生活支出與子女教育負擔,可由一方全額負擔或平均分擔,亦可依照雙方
薪資比例來分配。
六、自由處分金:零用金上的使用分配,目的在於保護經濟較為弱勢之ㄧ方。
七、子女姓氏:可協議子女從夫或母姓。
八、對未成年子監護權行使限制:
若一方對子女不當體罰、遺棄、利用子女犯罪等侵害子女權益,為保障子女成長環
境可一此條款限制對方行使權。
九、違反貞操義務及發生家暴事件時的精神賠償:
其中之ㄧ方與他人通姦、家暴事件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破壞生活和諧並侵害一方
權益。[/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