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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otcz 2011-6-12 11:21

性侵辯性交易 欠錢未還露餡

南投縣民陳姓男子被控性侵美容館女服務生,辯稱他曾與被害人兩次性交易,而這次對方跨坐在他身上發生性行為,怎可能是性侵害?但法官查出陳還積欠店方消費款1800元,被害人豈可能同意與他性交易?一審將他判刑3年,他不服上訴,二審將全案駁回。

檢審查出,陳姓男子(31歲)98年12月12日凌晨,與甘姓友人到南投市某家美容館飲酒作樂,由女服務生作陪,結帳時因現金不足,由女服務生駕車載兩人,至甘住處拿錢,因甘的妻子在家,甘不便拿錢,向女服務生說明後,改日再付。

女服務生載陳嫌返回美容館取陳的車,途中至康壽國小附近,陳嫌拉起手煞車,使車子停路旁,隨即翻身將被害人壓在駕駛座上,性侵被害人得逞後,即下車自行步行離去,經被害人報警查獲。

陳嫌否認性侵害女服務生,辯稱他脫被害人絲襪、內褲後,被害人沒有反抗、也沒有表示不要,他當時以為被害人願意,才發生性關係;但被害人證稱大力反抗,臉頰、胸部、左膝蓋都有瘀傷。

陳嫌再辯解,他曾以每小時1000元代價,帶女服務生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兩次,此次被害人剛開始說不要,他翻回副駕駛座,對方卻從駕駛座翻到副駕駛座,跨坐在他身上發生性行為。

法官查出,當日陳嫌與女服務生發生性關係時,未談到金錢交易,兩人既非戀人,陳嫌僅是到美容館消費數次的客人,被害人豈可能未要求任何代價即同意性交?而當日陳嫌到店裡消費尚積欠1800元,倘本件是性交易,被害人明知陳嫌沒錢,豈可能同意性交易?

至於,陳嫌辯稱曾與被害人性交易,被害人堅決否認,法官認為與本案無關,縱兩人曾發生性交易,陳嫌也不能強行性侵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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