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100年 警察 鐵路人員特考 報名

classmate 2011-3-23 00:40

100年 警察 鐵路人員特考 報名

壹、考試日期:100年6月25日至27日。

貳、報名日期:100年3月22日至31日。(限採網路報名)
參、報考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高員三級:公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者。
.員級: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得有證書者。
.佐級:不限學歷。
註: 考試院99年7月8日通過修正「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修正對照表」,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 條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學歷條件,由原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故修正鐵路人員特考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皆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肆、考試科目、暫定需用名額:(100年暫定需用名額共計615名,包括高員三級61名、員級54名、佐級500名。)
級別
類科
暫定
需用名額
應試科目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高員三級

人事行政
1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 4.鐵路法 5.現行考銓制度(包括交通事業主要人事法規) ◎6.行政法 7.企業管理 8.各國人事制度

法律政風
2
◎3.行政法 4.鐵路法 5.社會學 6.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7.刑法 8.刑事訴訟法

財經政風
4
◎3.行政法 4.鐵路法 5.社會學 6.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7.心理學 ◎8.經濟學

統計 -- 3.企業管理 4.鐵路法 5.統計學(包括境實務) 6.資料處理 7.抽樣方法 8.迴歸分析
會計 1 3.企業管理 4.鐵路法 ◎5.中級會計學 ◎6.成本與管理會計 ◎7.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8.公司法
事務管理
2
3.政府採購法 4.鐵路法 5.事務管理 6.企業管理 ◎7.行政法 8.民法總則

地政 1 3.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4.鐵路法 5.土地政策 6.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7.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8.土地估價
貨運服務 -- ◎3.民法 4.鐵路法 5.企業管理 6.運輸學 ◎7.經濟學 8.行銷學
餐旅服務 -- ◎3.民法 4.鐵路法 5.企業管理 6.運輸學 7.旅運經營學 8.行銷學
材料管理
1
◎3.民法 4.鐵路法 5.企業管理 6.物料管理 7.政府採購法 8.國際貿易

運輸營業
13
◎3.行政法 4.鐵路法 ◎5.民法 6.企業管理 7.運輸學 ◎8.經濟學

土木工程
20
3.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 4.土壤力學(包括基礎工程) 5.測量學6.結構學 7.鋼筋混凝土學與設計 8.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建築工程
6
3.建管行政 4.建築營造與估價 5.建築結構系統 6.建築環境控制 7.營建法規 8.建築設計(應試時間6小時)

都市計畫技術 -- 3.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 4.都市及區域計劃理論 5.都市及區域政策 6.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7.土地使用計劃 8.都市經濟與工程概論
機械工程 2 3.熱工學 4.流體力學 5.工程力學(包括靜力學、動力學與材料力學) 6.機械設計 7.自動控制 8.機械製造學(包括機械材料)
電力工程 2 3.計算機概論 4.電路學 ◎5.工程數學 6.電子學 7.電機機械 8.電力系統
電子工程 2 3.計算機概論 4.電路學 ◎5.工程數學 6.電子學 7.電磁學 8.半導體工程
資訊處理
4
3.資料結構 4.程式語言 5.資料通訊 6.資訊系統與分析 7.資料庫應用 8.資訊管理


員級
人事行政
2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企業管理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現行考銓制度概要(包括交通事業主要人事法規) 6.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概要

法律政風
1
※3.行政法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刑法概要 6.刑事訴訟法概要

財經政風
1 ※3.行政法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概要※6.經濟學概要

統計 -- 3.統計學概要(包括統計實務) 4.鐵路法概要 5.企業款裡概要 6.資料處理概要
會計 -- ◎3.會計學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 ◎6.審計學概要
事務管理
1
3.政府採購法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事務管理概要 ※6.行政法概要

材料管理
4
3.物料管理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政府採購法概要 6.國際貿易概要

運輸營業 13 ◎3.民法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企業管理概要 6.運輸學概要
貨運服務 -- ◎3.民法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企業管理概要 6.行銷學概要
餐旅服務 -- 3.運輸學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行銷學概要 6.旅運經營學概要 
地政 1 3.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概要 4.鐵路法概要 5.土地利用概要 6.民法物權編概要 
電子工程 2 ※3.計算機概要 4.基本電學 5.電子學概要 6.電子儀表概要  
電力工程
9
3.基本電學 4.電子學概要 5.電工機械概要 6.輸配電學概要

土木工程
15
3.工程力學概要 4.測量學概要 5.結構學概要與鋼筋混凝土學概要 6.土木施工學概要

建築工程
3
3.工程力學概要 4.施工與估價概要 5.營建法規概要 6.建築圖學概要(應試時間3.小時)

都市計畫技術
-- 3.都市區域計劃概要 4.都市及區域計劃法規概要 5.環境規劃及都市設計概要6.土地使用計劃概要

機械工程
--
3.機械原理概要 4.機械力學概要 5.機械製造學概要 6.機械設計概要

機檢工程 -- 3.機械原理概要 4.機械力學概要 5.基本電學 6.內然機學概要
資訊處理
2
※3.計算機概要 4.資料處理概要 5.資訊管理概要 6.程式設計概要


佐級
人事行政 --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70%、英文30%

※3.法學大意 ※4.交通事業人事法規大意
會計
-- ※3.會計學大意 ※4.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事務管理
8
※3.事務管理大意 ※4.法學大意

材料管理
1
※3.材料管理大意 ※4.倉儲管理大意

運輸營業
27
※3.企業管理大意 ※4.運輸學大意

車輛調度
49
第一試:※3.運輸學大意 ※4.鐵路法大意
第二試: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1200 公尺跑走)
貨運服務 -- ※3.民法大意 ※4.運輸學大意
餐旅服務
-- ※3.行銷學大意 ※ 4.旅運管理大意

土木工程
14
※3.土木監工大意 ※4.測量學大意

機械工程
162
第一試:※3.機械工程製圖大意 ※4.機械原理大意
第二試: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

機檢工程
98
第一試:※3.基本電學大意 ※4.機械原理大意
第二試: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


電力工程
74
※3.電工機械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電子工程 47 ※3.電子學大意 ※4.基本電學大意  
養路工程
20
第一試:※3.鐵路工程大意 ※4.鐵路養護作業大意
第二試: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負重跑步):以負重40公斤沙包跑走40公尺一次測驗之, 其及格標準為20秒以內。(註)
備註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註1:考試院2月24日通過「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修正案,修正重點如下:
1. 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增設「車輛調度」類科,本類科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筆試(專業科目為運輸學大意、鐵路法大意);第二試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1200 公尺跑走)。本類科進用人員工作項目為從事現場基層工作,包括調車、轉轍、引導、車輛連結器氣軔軟管、電氣 連結線摘解連結、軌道路線上轉轍器保養與擦拭、號誌監控等工作。  
2. 為使進用人員足堪勝任指派工作,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機械工程、機檢工程」類科,增列第二試體能測驗,測驗內容為心肺耐力測驗1200 公尺跑走(男性應考人以5分50秒內為及格,女性應考人以6分20秒內為及格)。  
3. 增訂「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之附表七「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鐵路各級資位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表」,並廢止「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鐵路各業別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表」。  
註2:「100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各資位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註3:「100年鐵路特考各資位別職缺所在機關一覽表」。

伍、成績計算: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入候用名冊。筆試成績之計算,高員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員級及佐級考試均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陸、體格檢查:
一、 本考試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錄取。

二、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 運輸營業類科、土木工程類科、建築工程類科員級資位以上人員,任一眼斜視或任一眼矯正視力未達1.0者(裸視力達0.8者,無須矯正視力)。

(二) 佐級資位人員(包括運輸營業類科、土木工程類科、建築工程類科、養路工程類科、機檢工程類科)與機械工程類科、電力工程類科各資位人員,及士級資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任一眼斜視;(2)任一眼裸視力未達0.2;(3)任一眼矯正視力未達1.0者(裸視力達0.8者,無須矯正視力)。  
(三) 其他人員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四)  運輸營業類科各資位人員、養路工程類科佐級資位人員、機檢工程類科員、佐級資位人員,兩耳純聽力平均值超過40分貝者。

(五)  其他人員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六) 養路工程類科佐級資位人員、機檢工程類科員、佐級資位人員,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 ;舒張壓超過90毫米水銀柱(mm.Hg)者。
(七) 其他人員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者。
(八) 機械工程類科員級資位以上人員,任一手握力未達25公斤者。
(九) 機械工程類科佐級資位人員、機檢工程類科員、佐級資位人員,及士級資位人員,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五公斤者。
(十)  其他:辨色力為色盲、四肢機能不健全、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患有精神病、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柒、錄取分發及轉調:

一、 考試院99年2月1日修正發布「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已經刪除「分區錄取、分區分發」的規定,99年起比照高普考試錄取人員分發方式,依錄取人員之成績高低順序選填地區職缺,依序分發。
二、 錄取人員均分發至鐵路管理局所屬之各事業機構 ,考試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翌日起須經服務滿三年,始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單位。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並不得轉調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及其所屬交通行政機關及交通事業機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100年 警察 鐵路人員特考 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