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tty33 2011-3-20 00:05
什麼狀況下,可請求離婚?
[size=3][color=#ff0000]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color][color=#000080]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color][color=blue]請求離婚[/color][/size][size=3][color=#000080]-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color][color=red]重大事由[/color][color=#000080]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文出:台灣法律諮詢網[/color][/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