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l 2011-3-16 15:32
抵押權塗銷登記
抵押權塗銷登記
一、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應備文件
抵押權塗銷登記,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所定之申請登記應附文件,可區分為:
1土地登記申請書:
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者,應由權利人、義務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一人填明土地登記公定申請書申請之。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抵押權塗銷之原因為清償者,應附清償證書一式二份;為拋棄者,應附抵押權拋棄書一式二份;為混同者,不必檢附原因證明文件;為抵押權人同意者,附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一式二份;為其他原因者,應附法院判決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惟各金融機關所設定之抵押權,於債務人清償後,依內政部六十五、七、三十台內地字第六九○四五○號函釋,統一為債務清償證明書。
3登記清冊:
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之原因中,因無土地登記之公定契約必須訂立,無論其為清償、拋棄、法院判決、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行使或混同者,均另須檢附登記清冊,以利登記審查人員查對土地、建物之標示內容。
4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自然人時,應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等戶藉證件。如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應另附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證件。
申請人為法人者,應附法人登記證影本或公司執照影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資格證明(影本),惟金融機構法人已向地政機關核備證件者,可免附之。
若義務人戶籍住址與土地、建物登記簿住址不符時,除非登記簿已載有身分證字號,否則義務人應檢附前次住址之戶籍證件,俾利地政機關核實確與登記名義人為同一人。
金融機關法人,如已向登記機關檢送備查之法人證明文件者,免附之。
華僑應檢附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憑辦,但每份只能使用一次,且有效期限為一年。
公司經撤銷或解散登記者,在辦理清算未完結前,應檢附清算人經法院准予備查或裁定之證明文件為代表人資格證明。
外國公司在台代理人申辦土地登記者,其代理人應檢附經濟部核發之公司執照、認許證及資格證明憑辦,無須檢附經我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正本。
前述身分證明文件,除戶籍謄本外,均得以影本代替,惟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於影本上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簽章。
5義務人印鑑證明:
義務人為自然人而無法親自到登記機關核對身分者,應檢附之。
法人應附法人印鑑證明書。
金融機關法人,如已向登記機關檢送備查之印鑑證明文件者,免附之。但應應注意不同縣市金融機構或農會於抵押權設定時,可能仍未備查該法人之印鑑證明。
塗銷原因為混同或法院判決或其他依法得為權利人單獨申辦者,得免附之。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公證、認證或登記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檢附)者,亦無須檢附義務人之印鑑證明書。
6他項權利證明書:
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者,應由抵押權人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憑辦,抵押權人如遺失他項權利證明書者,可以切結書替代,並准為先行塗銷登記,再為公告作廢。惟抵押權人已交付他項權利證明書予申請人後遺失者,依內政部八十二、十二、二台內地字第八二八七一九二號函釋,亦得由申請人(擔保物提供人)切結遺失事實,並檢附抵押權人出具表示已交付之書面文件辦理塗銷登記,並於登記完畢時將他項權利證明書予以公告作廢。惟,依新修正(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均未明確規範,內政部乃以八四、十一、十六台內地字第八四一五○一二號函釋,指出在前述條文未修正前,仍准適用以他項權利人所立之切結書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於登記完畢時,將該書狀公告作廢,並免公告三十日,如抵押權人已交付他項權利證明書予申請人後遺失,亦得由申請人切結遺失事實,並檢附抵押權人出具表示已交付之書面文件辦理塗銷登記,並於登記完畢時公告作廢。
二、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應注意事項
1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係與抵押權設定時之權利人與義務人身分相反。
2抵押權塗銷登記,雖屬雙方之法律行為,但可由任一方單獨申請登記,所謂:任一方,包括權利人、義務人、新所有權人、債務人或其他代位申請人在內。
3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者,可由抵押權人或擔保物提供人切結為之。但應注意不同縣市金融機構或農會於抵押權設定時,可能仍未備查該法人之印鑑證明。
4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者,可先行塗銷抵押權登記,再公告作廢。
5以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經設定抵押權登記後,就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抵押權之塗銷或變更時,應辦理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土登一一○)
6抵押權申辦塗銷登記時,如抵押權人死亡,得由其合法繼承人出具清償證明書、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三三條規定,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註二十)按抵押權係附屬於債權之從權利,如其所擔保之債權因清償而消滅,則該抵押權自亦隨同消滅。因此,如抵押權人死亡,可免由繼承人再申辦繼承登記,得直接由合法繼承人,出具清償證明書後(非屬處分行為與民法第七五九條規定並無牴觸),由申請人持憑上開清償證明書,連同債權人死亡之戶籍謄本、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文件等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
三、書表填寫說明
Ⅰ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1一般填寫方式─
a用黑色或藍色鋼筆、原子筆正楷填寫。
b不得塗改挖補,如有少數文字必須增減刪改者,應在增減刪改處,由申請
人蓋章,以示負責。
2各欄填寫方式─
a受文機關:填寫土地建物所在地之縣市及地政事務所名稱。
b申請登記事由:填寫□抵押權塗銷登記。
c登記原因:填寫□清償、□部分清償、□拋棄、□混同、□判決塗銷、□和解塗銷、□調解塗銷。
d原因發生日期:填寫前述原因確實發生之日期。
e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填寫詳如□登記清冊。
f更正或變更情形:只用於更正、更名登記或住址變更、管理人變更登記時,其餘可免填。
g附繳證件:依登記申請所附繳之證件名稱及份數分別據實填明。
h備註:
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各欄無法填載而必需填寫之事項,如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本案處分確實對未成年人有利,絕無違反民法第一○八八條規定,若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或「公司法人」(本案處分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若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之切結並蓋上印鑑章。
法人係債務人時,如擔保物提供人非其所有,無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於申請書適當欄切結右述確依公司法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之字樣。
i委任關係:依實填入代理人與複代理人之姓名。
j切結事項:應在備註欄或委任關係欄下具結「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權利人,如有虛偽不實本代理人及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由代理人與複代理人蓋章。
k申請人:
先填「權利人」─即抵押人(擔保物提供人、設定人),次填「義務人」─即抵押權人,再填「債務人」─即借款人。
若權利人、義務人或債務人為未成年人或為禁治產人或為法人者,應於於各該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申辦時,最後再填寫代理人與複代理人。
土地登記申請書、契約書等申請書表之權利人、義務人欄不敷填寫時,可於該欄填「詳如附表」(該附表填寫可以影印替代複寫),並經申請人蓋章及加蓋申請人之騎縫章。
l姓名、名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所:自然人按戶籍資料填寫,法人則按法人登記之資料填寫。
m蓋章:
應蓋用與所填之姓名或名稱相同之印章,義務人應蓋印鑑章。
登記義務人持身分證親自申請辦理者,得免附印鑑證明書,但須於本申請書及契約書內「蓋章」,且應經該管地政機關初審人員同時簽證。
3「收件日期」、「收件字號」、「登記費」至「核算者」及「本案處理經過理經過情形」各欄,申請人毋須填寫。
Ⅱ原因證明文件填寫說明:
1抵押權塗銷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應由申請人或原抵押權人書寫清償證書、拋棄書等一式二份,於塗銷登記完畢後,一份由地政機關留存十五年,一份發還給當事人存執。
2原因證明文件為清償證書者,應由義務人即抵押權人書立,並交付債務人,其內容應敘明:
a收件日期與收件機關、收件字號。
b權利價值。
c全部清償或一部清償。
d抵押權人身分資料與簽章。
3原因證明文件為拋棄書者,應由義務人即抵押權人書立,並交付債務人,其內容應敘明:
a收件日期與收件機關、收件字號。
b權利價值。
c拋棄抵押權保留債權或拋棄抵押權及拋棄債權之原意。
d抵押權人之身分資料與簽章。
4登記清冊填寫說明:
1登記清冊之書立,純係在抵押權塗銷時,因無契約書之訂立始有其適用。
2申請人:由申請人簽章或加填代理人改由代理人簽章。
3土地標示:按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登記簿謄本所載者填寫。
4建物標示:按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登記簿謄本所載者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