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lan 2011-2-26 00:47
打破要賠?
[size=3][color=#000080][b]一、案例事實
[/b]婉文是一家國內有名的琉璃工房在百貨公司專櫃的銷售員,工作地點是蓋高尚,燈光也很講究,制服也是美美的,婉文個人也很喜歡自家賣的琉璃作品,不管是觀音、猫咪還是咖啡杯,這些價錢都不便宜,有的甚至高達數百萬。可是,老闆除了每次對婉文三申五誡要小心移動、擦拭外,每個月還預扣5000元薪水,以便有個萬一時,婉文才有錢賠償。婉文單親,要負擔房租及托兒費,每月扣五千元實在週轉不過來。老闆可以這樣做嗎?可是老闆也覺得很委屈,不要說打破,只要缺一角就毀了,保險也賠不全啊,我找誰要?
[/color][/size][size=3][color=#000080][b]二、法律解析
法律觀點[/b]
根據勞基法第二十六條有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也就是不可以在還沒有發生違約事件時「預扣工資」當作賠償金,因為工資是勞工生活所必需,是勞工賴以維生的,被你預扣了要出人命的,法侓上生存權最大了。所以婉文老闆不可以在還沒打破時就未卜先知說會打破所以扣員工錢。如果老闆不遵守,依法會被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要注意,上面提到的是雇主不可預扣工資當作違約金或賠償金,是指不可“預扣”,但如果是員工已經發生違反勞動契約,就可以在事後將當月應發的工資扣留一部分作為違約金或賠償金。
[b]解析[/b]
勞資雙方都別委屈,還沒發生的不可以預扣工資,這是保障勞方;已經發生的,比如婉文已經打破觀音一座,老闆當然可以扣薪水相抵,不過要注意扣員工薪水不可以整個月薪水都扣起來,要參照強制執行法按月扣,每個月只能扣當月薪水的三分之一,或者請求賠償查封勞工的其他財產,比如房子,這時就沒有三分之一的限制。
現在職場上,不懂法律也是很辛苦的,常常會被唬爛,其實法律是很專業的,還是要由專業的人分析比較清楚,上次還有人跟莊律師說現在不能約定試用期了,真是道聽塗說,以訛傳訛,法律不是這樣的啦。 [/color][/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