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ene 2011-2-22 00:09
在網路上惡作劇捉弄前女友
[size=3][color=#000080][b]案 例:[/b]在網路上惡作劇捉弄前女友以其名義刊登性暗示之文字,有沒有犯罪?
[b]案例內容:[/b]小偉與小鈴原為男女朋友,最近因小鈴另結新歡而欲與小偉分手,小偉為給小鈴一個教訓,竟使用住處之ADSL寬頻網路線,上網連結至雅虎奇摩網站「奇摩聊天室」留言版內,刊登主題為:【身材一級棒,援助我!】署名:【版主:筱玲】,刊登內容為:【要付學費了我需要錢希望各位大大幫助我住高雄鳳山附近我叫筱玲我的電話是09105XX343我的費用是一次500元時間一小時半要的趕快打給我等你唷唷唷唷!」等二篇具有性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之文字,並刊登以小鈴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09105XX343提供網友聯絡。小偉惡整小鈴的行為,是否已構成犯罪?
[b]案例解析:[/b]
(一)異性朋友交往應以雙方的意願為前提,尤其年輕男女社會經驗不足同時面臨課業的壓力,交友更應審慎理智選擇,遇有挫折或困惑的時候,應該多聽聽長輩師長的建議,與其為了一段感情自毀前程,不如好好愛惜自己充實自己,換個角度正面的思考,切勿因為一時衝動而誤觸法網。
(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誹謗罪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小偉雖然只是惡作劇的在網路聊天室內刊登小鈴需要錢想要援交的訊息,事實上小鈴並沒有要援交的意思,但小偉以電腦網路之文字散佈暗示小鈴欲從事性交易的訊息以及留下小鈴手機之號碼行為,不但足以誹謗小鈴的名譽,相當刑法三百一十條第二項之誹謗罪構成要件,且同時會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以電子網路散佈性交易訊息之罪。
(三)年輕男女應該趁年少時多培養自己的興趣及專長,培養積極的人生觀,不要完全以異性交往為生活的重心,或虛度光陰在一段不合適的感情上。任何不愉快的情感經驗,只要能理智面對,隨著時間經過,一切都會淬鍊成人生路途上不錯的歷練,這何嘗也不是一種學習,不是嗎?千萬不要意氣用事誤人誤己,造成自己的終生遺憾,年輕人應該要樂觀面對人生的任何挑戰,相信自己一定能夠以意志力克服,這樣才是面對困難最正確的態度。 [/color][/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