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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age 2011-2-18 00:48

誣父母性侵 只為官司能贏妻

簡姓男子因與妻子打官司,他為了證明沒與父母勾串,藉此有利他的官司,佯稱童年曾遭父母聯手性侵;後來雖自首誣告,卻又翻供,因而被檢察官依誣告罪嫌起訴 。

刑法誣告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既使判刑六個月以下,也不得易科罰金;一旦最後法官沒有宣告緩刑,簡姓男子就得入監服刑。

簡姓男子(卅四歲)前年向台北市信義警分局報案,指稱他三至五歲期間,曾遭父親強脫衣服「肛交」,母親則要他用手指插入她私處。簡略敘述後,簡要求進行「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警方便約他次日再偵訊,不料他從此失聯。

簡姓男子報案七個月後,警方突然收到他的自首狀。簡強調,他和妻子正在打刑民事官司,為了證明他與父母的關係並沒有妻子想像的那麼密切,他與父母沒私下勾串,才謊稱被親生父母性侵害。

警方想傳訊簡姓男子釐清誣告性侵犯行,卻屢傳不到,因而將他依誣告罪嫌移送,經北檢通緝到案。沒想到這時他改口說,他被父母性侵,是腦海中片段圖片及記憶,沒有謊報誣告的犯行。

檢方認定簡姓男子供詞前後矛盾,是為了掩飾誣告犯行而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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