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laqian 2011-2-2 14:41
偷嘗禁果的戀人
[size=3][color=#000080][b]一、案例事實
[/b]小雯目前就讀於某國中三年級,與同為15歲的同學阿迪相戀,雙方情投意合,在自願的情況下發生了數次性行為,但因未做好避孕措施,導致小雯懷孕,小雯的家長知道此事後,非常生氣,表示要控告阿迪,請問阿迪與小雯應該怎麼辦?
[b]二、法律解析[/b]
小雯與阿迪發生性行為,雖雙方皆為自願,但由於考量到兒童及少年尚無完全的判斷能力,為保護未成年人,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阿迪已觸犯了刑法第227條之規定,然而法律亦考量到年齡相近的年輕男女,因相戀而自願發生性行為,若一律以刑法第227條論處,似過於嚴苛,因此刑法另定有第227條之1規定,即俗稱的「兩小無猜條款」,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刑法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雖法官可對阿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仍應依具體情況判斷,對其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且為保護未成年之人,未滿十八歲之人犯此罪時,須告訴乃論,故如當事人放棄告訴,則檢察官不得主動提起告訴。
不過應注意的是,刑法第227條的被害者包括男女,並不只限於女性,因此小雯也同樣觸犯了刑法第227條的規定,因此阿迪的父母一樣可以用同樣的條文依據來控告小雯,而法院也應依刑法第227條之1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小雯懷孕後,將會面臨是否要將孩子生下來的難題,因現行法令之規定,唯有符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規定之情形時,才可以合法墮胎,否則墮胎將會觸犯刑法第288條第一項之規定,最高將可處以六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而優生保健法第9條所規定合法要件,包括有:
一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唯有在合乎上述要件時,小雯才可以在父母的同意下,進行合法的墮胎,否則小雯還是應該將孩子生下來,但因為小雯目前仍在就學,且心智亦尚未成熟,在照顧嬰兒上也許會有困難,此時小雯可考慮將嬰兒出養,因為小雯亦不具完全行為能力,所以出養應經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的同意後始可為之。 [/color][/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