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boo 2015-7-27 01:04
不想付贍養費 謊稱妹遭夫性侵
桃園市阮姓女子與先生結婚多年且育有2女,2年前卻不告而別,對家庭不理不採,丈夫向法院申請離婚及贍養費,她才跳出來以「妹妹遭丈夫性侵」、「自己因車禍被丈夫打罵」等理由辯駁。法院調查,阮女丈夫無妨害性自主前科紀錄,加上其女出庭指證打罵之說是謊話,最後准離。
阮女出庭時表示同意離婚,對子女監護權判給先生也無意見,但無力負擔扶養費。她辯稱,自己是因為妹妹遭丈夫性侵,加上受不了先生常為小事又打又罵,才會選擇離家出走。
對於阮女辯解,女兒出庭證稱母親說謊。她表示,爸媽是因為錢的問題吵架,媽媽想跟爸爸借錢,借不到就大吵大鬧,爸爸雖然情緒激動有摔東西,但媽媽講話也很大聲。後來媽媽被朋友載走,有跟朋友說爸爸打她,還講了一些要離開家的原因,但那些內容都是在說謊。
法院調閱阮夫前科資料,未發現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列為被告偵查、審判的紀錄。法院也認為,夫妻間因金錢、兒女和生活等瑣事吵架在所難免,阮女因借不到錢就離家出走,並非合理的離家事由,最後未採信其說法。
法院認定夫妻雙方相愛、互信、互諒基礎已不復存,最後准離。對於子女每人每月5000元扶養費,法院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102年桃園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9490元」標準,認定阮夫要求和理,最後裁準,阮女須支付扶養費至2女年滿2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