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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a 2015-6-3 00:39

防範校園霸凌 教部擬訂準則

[color=navy]教育部提高校園霸凌防製法律位階,公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明確訂定「霸凌」定義,首度針對未依程序通報者,明文規定行政罰則,部分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將列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

[color=blue][b]法律評析[/b]

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明定「校園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的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的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的進行。」

教育部說明,原則上「長期」、「反覆」、「持續」是霸凌要素之一;網路上張貼謾罵文字或公佈他人隱私照片,雖然是一次行為,但經過多次轉載,讓當事人「持續」被排擠、感到被傷害,也算是霸凌;但個案認定是要經過學校組成防治霸凌因應小組調查。

未來校方如果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立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受理申訴後,必須在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學校參與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人員,須負保密義務。

學校需將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條文第6到第9條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學校教職員工若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時,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以成績考核、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color]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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