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pa 2015-6-2 01:03
產檢假 可用半日或小時計
為符合產檢實際需求,勞動部昨天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解釋令,明定產檢假依受雇者實際需求,可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選定後不得變更,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表示,性平法於去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增加產檢假五日,並於當月十三日生效。勞動部表示,產檢假以每日八小時計算,若選擇半日,勞工可請十次,每次四個小時;若選擇小時計算,可請四十個小時。
[b]勞動部表示,勞工向雇主申請產檢假時,就要決定請假的時間單位,雙方可以就人力需求、產檢所需時間等進行協商,雇主不可拒絕勞工申請,違者可處二到卅萬元。[/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