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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a 2015-5-21 21:10

國中生救人落水 4同學憋5天沒說

[color=navy][b]國中生救人落水 4同學憋5天沒說 [/b]

幾年前發生在三峽的事。同學溺水5天才報案!新北市三峽區三峽國中一年級學生陳柏霖,某日傍晚與4名國小時期同學,到三峽橫溪橋下戲水,陳生疑似看到同學溺水,伸手拉同學上岸後,自己反倒落水,4名同學嚇得落跑,直到昨晚陳父逼問才吐實,消防員漏夜打撈迄凌晨無所獲。

[color=blue][b]法律評析[/b]

4名同學的行為可能構成不作為殺人和遺棄罪。
按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可以知道要構成「不作為」需要有六個因素:

1.需居於保證人地位
2.需有不作為行為
3.需有構成要件結果發生
4.需有不作為與構成要件結果間具因果關係
5.需有防止結果發生之可能性
6.需不作為與作為等價

以這六個因素來分析本案:

1.需居於保證人地位:四位同學是同行嬉戲的友人,再法律上對於同行的夥伴都負有救助義務,是具有保證人地位。
2.需有不作為行為:四位同學見陳生落水未救助也未求助。
3.需有構成要件結果發生:陳生發生死亡之結果。
4.需有不作為與構成要件結果間具因果關係:陳生是因為四位同學未救助與求助,導致陳生錯失黃金救援時間而溺死,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
5.需有防止結果發生之可能性:四位同學若早點救助或求助,或許消防救災人員可以及時趕到救起陳生。
6.需不作為與作為等價:四位同學遺棄陳生導致陳生死亡,與四位同學用積極行為害死陳生的評價是等價的。

因此,四位同學的不作為行為導致陳生死亡,可以構成刑法的不作為殺人和遺棄罪。[/color]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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