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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rey 2015-4-28 00:35

偽造千萬中獎發票 遭識破起訴

[font=Verdana, Tahoma,]偽造千萬中獎發票 遭識破起訴 [/font]

[color=#0080][font=Verdana, Tahoma,]統一發票開獎後約一週,財政部會公布中獎清冊,上面有中獎暨消費金額、銷貨品名、開立發票營業人及地址,住淡水的男子謝男據此偽造中獎三聯式發票,向郵局領走千萬大獎,直到中獎本尊現身,犯行才曝光。新北地檢署昨起訴謝嫌,財政部官網公布,日後官方勿再透露得獎發票細節,頭獎及特獎也要影印後傳真給財政部複核,並經郵局雙主管核對才能核發,以防有心人事做案。[/font][/color]

[color=Blue][font=Verdana, Tahoma,]法律評析
(一)發票是收據,在法律上,統一發票是商店記載買賣雙方的交易過程和賣方收到價款所開給買方的證明文書,具有私文書的性質,所以算是私文書的一類。本案謝男將未中獎的統一發票,用塗改、筆描、剪貼等方式變更其中號碼,而使發票看似中獎,這行為已經構成了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變更發票者又拿假的發票去銀行兌獎,此行為將觸犯了刑法第216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行使第二一○條之文書者,依變造私文書之規定處斷。」也就是最重可以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二)銀行人員若因此誤以為發票中獎而付出獎金,則又犯了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不過,即使兌換過程中,被銀行人員立刻識破,沒有受騙付款,行為人還是會受刑法第339條第三項的詐欺未遂罪懲罰。[/font][/color]

[color=#0080][font=Verdana, Tahoma,]來源:天秤座法律網[/font][/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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