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ffrey 2015-4-28 00:30
先生與助理婚外情,妻只告助理
[color=navy][b]先生與助理婚外情,妻只告助理[/b]
高雄一間科技公司老闆鄭男,一年前與助理林女發生性關係。而後鄭男開始每天藉口應酬晚歸,但人卻是在林女家過夜。太太從先生手機裡發現,多年來的公司助理,竟是扼殺他婚禮的殺手。一狀告上法院,但因先生跪求原諒,太太撤回對先生的提告。
[color=blue][b]法律評析[/b]
(一)所謂的婚外情在法律上來說就是已經結婚的人,再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且連續發生,持續一段時間。我國刑法對於已經結婚的人,再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的通姦,或還沒有結婚的人,與已經結婚的人發生性關係的相姦,都設有處罰的規定,所以,婚外情的人就是犯了通姦罪。
(二)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罪,如果配偶不提出告訴,就不會受到處罰,且對配偶撤回告訴的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所以,本案中太太不告自己的先生,只告跟先生相姦的助理,是根據這個規定。[/color]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