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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ao 2010-12-20 00:09

台灣不只有恐龍展,更有恐龍奇人--談恐龍法學生的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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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學生的養成  
一名法律系畢業的潘小姐撿到貧苦婦遺失的兩萬一千元,明知其家境不佳,卻強求對方依民法付給她三成酬勞。同時間,一名拾荒男子撿獲彩券行老闆的卅萬元,立刻完璧歸趙,並拒絕收受紅包。兩相對照,道出了台灣法律教育偏離本質的問題。

法律系學生以「留置權」向失主索討酬勞,潘小姐不是特例。前不久,南部某大學法律系學姊撿到學妹的四萬元註冊費,也先開口要求報酬,否則便拒絕奉還。分明是同校同學,卻還拿著六法全書撥算盤,弄到對方幾乎無法註冊;這就是我們法律教育的成果嗎?

不錯,民法確有「留置權」的規定,但其目的是在鼓勵物歸原主,而不是在強調拾者的報償。將索討報償誤為基本人權,而忘了人類社會還有像誠實、善良、助人那樣的美德,是價值的倒錯,但兩位法學生卻都振振有詞。拾荒男子也許沒讀過法律,所幸如此,他沒有忘記「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把東西交還失主,就是自己最好的心靈雞湯。

常識越多,個人的倫理認知及道德障礙反而越大,這絕非教育的原意。在引發爭議後,潘小姐辯稱她已將酬勞轉捐動物社團,卻遭退還;這儼如另位法律系畢業生辯稱他把貪汙所得捐給「建國基金」一樣,都是推詞。何況,拿「劫貧」之財去布施,算什麼慈悲?

外界不必太苛責「食法不化」的學生,卻必須問問法學教授:到底用什麼營養劑調教出這樣的學生?為何學生記住了複雜的法條,反忘記了做人的基本道理?這是法律系師生應共同探討的倫理課題,台灣恐龍法官夠多了,別再讓恐龍法學生加進他們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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