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ffrey 2015-4-23 20:51
官網留言在食品下毒 依恐嚇罪起訴法辦
[color=navy][b]官網留言在食品下毒 依恐嚇罪起訴法辦 [/b]
報載國內某知名食品公司去年間接獲恐嚇信件,歹徒在食品公司官網留言,揚言要在該公司生產的食品內下毒,除了該公司以外,苗栗地檢署及北市內湖區某平面媒體官方網站信箱,也接獲內容相同的恐嚇信件。歹徒留給媒體的恐嚇信內容,更要求媒體刊登,媒體審慎評估後認為不可助長歪風,轉而通報北市警內湖分局等單位,食品公司也全面清查有沒有食品遭下毒。警方歷經10個月追查,過濾57萬筆電腦IP及電信通聯紀錄,鎖定李姓犯嫌將他依恐嚇罪法辦,並查出歹徒僅是口頭威脅,沒有實際下毒,民眾無須恐慌。
[color=blue][b]法律評析[/b]
這則新聞不禁讓人回想起早年的毒蠻牛事件造成的社會恐慌,李姓犯嫌寄恐嚇信件給食品公司和媒體,除了成立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外,雖然歹徒僅口頭威脅下毒,但如果歹徒有計畫如何下毒、買了毒物,甚至將實現下毒行為時,還可能成立就公開陳列、販售物品添加毒物未遂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現行法就恐嚇罪有多種犯罪型態,又以恐嚇對象不同,分別有恐嚇危害公眾安全罪,以及僅針對個人的恐嚇罪,前者是指行為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的行為,導致公眾中有人心生畏懼,公安秩序因此受到騷擾不安,即構成犯罪,而後者就是指針對個人的恐嚇行為。恐嚇行為的形態,不論是語言、文字、圖畫等都足以成立犯罪,例如本件新聞中犯嫌是在官網留下恐嚇言語,或是以簡訊傳遞足以使人心生畏懼、承受嚴重心理壓力或造成安全威脅的文字。
另外特別注意的是,李姓嫌犯的多次留言,若是基於同一恐嚇目的,且於密切接近的時間、地點實施時,因為各行為的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應將數個舉動的接續施行,視為一行為予以評價而以觸犯一個恐嚇罪論。李姓嫌犯再將恐嚇信件寄給媒體,因為意圖將恐嚇訊息公告周知,與先前在食品公司留言的犯罪意圖不同,應再成立一個恐嚇罪名。[/color]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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