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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rey 2015-4-23 20:49

預防性羈押與性侵犯強制治療

[color=navy][b]預防性羈押與性侵犯強制治療 [/b]

報載新竹一名竊盜、強制猥褻前科犯,在100年4月曾經誘拐智能不足少女進行強制猥褻,服刑出獄後警方列管七年,要求該名被告必須每天向派出所報到。後來該被告又涉犯竊盜罪,上個月出獄的9天後,恫嚇落單的女童強押到廢棄地下室性侵並軟禁17個小時,經查獲後,由警方函送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該名被告有潛在危害性,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獲准,且在被告徒刑執行期滿前,若評估後認有再犯危險,可進行強制治療。

[color=blue][b]法律評析[/b]
民眾可能很少聽到「預防性羈押」這個名詞,這跟一般的羈押有不同嗎?在什麼情況下檢察官可以聲請預防性羈押?「強制治療」又是什麼意思?

在偵查階段,羈押由檢察官聲請,再由法官決定是否准予羈押,羈押又依原因的不同分為「一般性羈押」與「預防性羈押」,前者就是常在報章雜誌上看到的「羈押」,是在被告犯罪經檢察官訊問後,根據事實認為有逃亡的可能;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的可能,或涉犯死行、無期徒刑、最輕法定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或串證可能,例如遠雄合宜住宅涉貪案,因檢、院認為趙藤雄等人有串證嫌疑,將之羈押;基隆市議長黃世銘涉貪案,檢方認為有串證嫌疑,聲請羈押,但院方認為黃世銘雖涉犯重罪但並無逃亡可能,駁回檢察官羈押聲請。

現刑法還制定了「預防性羈押」,這制度與一般性羈押不同點在於預防性羈押是防止被告繼續再犯,針對有反覆實施性的特定犯罪型態,縱使被告沒有逃亡或串證的可能,也不是法定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基於防止這些犯罪行為人再次對社會造成危害,仍得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將之羈押,例如放火罪、妨害性自主的強制性交(猥褻)罪、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妨害自由、恐嚇取財罪等。以本事件為例,因為嫌犯有性侵害犯罪前科,又經警方列管,檢察官問話後認為嫌犯有再犯的可能,因此聲請預防性羈押,而法官在決定是否羈押時,只要審酌是否符合法定特定犯罪類型以及再犯可能性,即可將之羈押,防止再對社會造成危險。

而強制治療的對象可能針對有精神疾病的加害人、吸食毒品之人,而關於本事件,是針對性侵害加害人的強制治療,除了刑法以外,並制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以處理強制治療的程序,性侵害犯罪在某程度屬於精神疾病,而且再犯機率極高,除了為避免加害人在對民眾造成危害,並為矯正加害人心理問題,在加害人出獄前,經評估後認為再犯危險性高時,就必須在監獄或指定的醫療院所進行強制治療,始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降低再犯風險。[/color]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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