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ffrey 2015-4-22 23:04
批店家沒天良 誹謗不起訴
郭姓消費者去年向曾男經營的水產店購買明蝦,返家秤重發現明蝦斤兩短少,在臉書批評店家「偷斤減兩、沒天良」,店家告郭涉誹謗、公然侮辱,雄檢昨認定消費權益可受公評,處分不起訴。
郭男去年3月到蚵仔寮觀光漁市場,向曾男經營的水產店買明蝦,返家後秤重,發現重量少3兩,跑回市場找曾姓男子理論。
經漁會調解,曾男退費200元,但郭仍不滿,在臉書批評「要跟這攤買東西愛注意、吃銅吃鐵」、「做生意愛卡屋天良(意指沒天良)」,曾男發現後告郭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b]雄檢認為郭在臉書發表的內容,是可受公評之事,適用合理評論原則,縱使內容用字尖酸刻薄,但仍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疇,全案不起訴。[/b]